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5894姚XX、华XX与王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411民初58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姚XX,男,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华XX,女,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殷X,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XX,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8XXX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201号。
诉讼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XX、华XX诉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明,与人民陪审员尹闻杰、徐少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华XX的委托代理人殷X、顾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华XX诉称:姚某在与王XX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苏DXXXX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因姚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73182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XX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责任认定原告承担同等责任,我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垫付抢救费3916.81元,并支付赔偿部分赔偿金35000元。我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我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被告是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意见在质证时发表。
经审理查明:姚XX系姚某之子,华XX系姚某之妻。2019年6月30日8时8分,王XX驾驶苏DXXXXX号小型客车沿辽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路口时,遇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致姚某受伤,发生事故。原告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22737.34元,其中被告王XX垫付3916.81元,另给付原告35000元。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姚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为此原告就其损失起诉来院。
另查明:王XX是事故车辆苏DXX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该事故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7年,王XX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鉴于事故车辆苏DXXXXX号小型客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被告王XX无证驾驶,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按比例由被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确认因姚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22737.34元,由被告王XX承担10%医保外费用2273.73元的60%即1364.24元;余款20463.6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000元,被告王XX承担剩余10463.61元的60%即6278.17元。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由被告王XX承担60%即60元。本院确认误工费为462.34元,护理费为120元;确认丧葬费为39870.5元,确认死亡赔偿金为80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上述费用合计893152.84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被告王XX承担剩余783152.84元的60%即469891.7元。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0元;被告王XX应承担的费用为477594.11元,扣除已垫付的38916.81元,还应赔偿438677.3元。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XX称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姚XX、华XX12000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姚XX、华XX438677.3元。
三、驳回原告姚XX、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姚XX、华XX负担1140元,被告王XX负担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文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叶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