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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闽0627民初278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南靖县人民法院 2018-01-29

原告: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83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315341XXXX。
负责人:林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富达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424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4243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教练车特约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24时止,原告已支付相关的保险费。
2016年8月29日12时39分,在319国道南陵大桥灯控交叉路口,张雪珍驾驶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闽F×××××号罐式半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黄龙发驾驶的闽E×××××号自卸低速货车,之后张雪珍将其所驾车辆驶入左转弯导向车道,碰撞倾轧该车道由杨镇江驾驶正常起步通行的闽E66**学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杨镇江、徐丽萍、柯添福、谢宝华当场死亡、黄艺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雪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严重受损,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将车辆办理报废手续。
甲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原告要求赔偿54243元,其公司认为应该按照折旧后的金额赔偿,赔偿金额为54243元-54243元×0.6%/个月×111个月=18117.16元;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富达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漳芗公交认字[2016]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张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镇江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闽E66**学号轿车由顶往下挤压严重变形,车辆严重损坏,该车技术性能无法检验;闽E66**学号轿车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等事实;2.闽E66**学号轿车行驶证、机动车权属登记证书,证明闽E66**学号轿车系原告所有的事实;3.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证明闽E66**学号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保险期间2016年4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24时止,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为54243元;支付保险费2431.08元等事实;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证明闽E66**学号轿车于2017年4月24日报废回收的事实;5.驾驶证,证明杨镇江持C1驾驶证的事实;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闽E66**学号轿车购买价格为75300元的事实。
甲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富达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均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富邦财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证明按照投保金额折旧以及折旧方式;2.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证明相关条款其单位已经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原告也已经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盖章确认。
富达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投保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该车是用于教练员培训营业活动使用,公司有提交行驶证显示营业性。被告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原告,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保险公司存在多种保险条款,被告提供的是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确定是签订保险单时所适用保险条款,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通用示范条款,即中国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双方在投保时共同确认投保的金额是5424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富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4243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教练车特约等保险,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企业,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24时止,富达公司于同日支付保险费,并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盖章确认。
2016年8月29日12时39分,在319国道南陵大桥灯控交叉路口,张雪珍驾驶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闽F×××××号罐式半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黄龙发驾驶的闽E×××××号自卸低速货车,之后张雪珍将其所驾车辆驶入左转弯导向车道,碰撞倾轧该车道由杨镇江驾驶正常起步通行的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内载黄艺伟、徐丽萍、柯添福、谢宝华),造成车辆损坏、杨镇江、徐丽萍、柯添福、谢宝华当场死亡、黄艺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雪珍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由车顶往下挤压严重变形,车辆严重损坏,该车技术性能无法检验,富达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对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办理报废手续。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闽E66**学号小型轿车损失保险赔偿金额问题。富达公司认为甲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也没有作出相应说明;保险公司存在多种保险条款,被告提供的是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确定是签订保险单时所适用保险条款,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通用示范条款,即中国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双方在投保时共同确认投保的金额是54243元,甲保险公司应支付富达公司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4243元。甲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金额54243元是双方协商投保时该款新车的价值,该车是2007年4月8日购买,发生事故是2016年8月29日,已使用111个月,根据保险条款应按照折旧后的金额赔偿,赔偿金额为54243元-54243元×0.6%/个月×111个月=18117.16元。本院认为,富达公司、甲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单、保险费的发票的真实性均没有意见,机动车保险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属非营业企业;甲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证明甲保险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保障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也盖章确认,故富达公司提出甲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也没有作出相应说明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份损失时&
;”。本案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严重损坏,该车技术性能无法检验,属发生全部损失,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该车是2016年4月7日投保,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该车新车购置价为54243元,发生事故是2016年8月29日,已使用4个月,折旧金额=54243元×4个月×0.6%/个月=1301.83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为54243元-1301.83元=52941.17元,即闽E66**学号小型轿车损失保险赔偿金为52941.17元。
本院认为,富达公司为其所有的闽E66**学号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甲保险公司作为闽E66**学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应当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对富达公司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故富达公司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但数额应为52941.17元。甲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金额为18117.16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2941.17元。
二、驳回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564元,南靖富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云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秀娟
书 记 员 卢録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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