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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甲与桃源县常驰汽车维修美容服务XX、某保险公司、桃源县鼎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湘07民终75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 民事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06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甲,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乙(系高X甲姐姐),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常驰汽车维修美容服务XX,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经营者:卢大中,男,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男,系常德市法学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鼎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X甲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常驰汽车维修美容服务XX(以下简称常驰汽车中心)、、桃源县鼎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祥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乙、被上诉人常驰汽车中心的经营者卢大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上诉人鼎祥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160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及车内存放物品损失20000元。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证人董明标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在司法鉴定已排除人为原因、外部火源、车辆油路和外部环境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车辆自燃是由于车辆自身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3.常驰汽车中心于2017年1月5日对案涉车辆的左前大灯进行维修,且自燃的起火点位于该大灯处,常驰汽车中心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常驰汽车中心系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4.案涉车辆按揭手续费、因车辆受损导致的营业损失费、交通费等应当予以赔偿。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鼎祥汽车公司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判决鼎祥汽车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作为销售者的鼎祥汽车公司承担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2.案涉车辆处于三包期限内,在无法查清车辆毁损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常驰汽车中心、某保险公司、鼎祥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常驰汽车中心辩称,1.高X甲的财产损失与常驰汽车中心的维修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湖南明鉴司鉴所作出的[2017]技鉴字第88号鉴定,因在鉴定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它各方当事人到事发现场,且未提供鉴定结论能认证的检材样品,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采信的证据;3.高X甲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鼎祥汽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车辆损失与鼎祥汽车公司的销售行为之间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高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常驰汽车中心、鼎祥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高X甲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16万元,误工费、交通费、车上存放物品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27日,高X甲以艾言成的名义按揭从鼎祥汽车公司处以129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哈弗牌小型轿车,并以艾言成之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未购买车辆自燃险和指定维修险,保险金为5945元。高X甲缴纳相关税费后,该车登记为湘JXXX82,登记所有权人为艾言成,实际所有人为高X甲。2017年1月5日,该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依某保险公司建议于次日在常驰汽车中心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辆左前大灯总成及前保险杠。2017年1月24日0时40分许,高X甲的外甥杨子潇(具备驾驶资质)驾驶该湘JXXX82哈弗牌小型轿车,途经桃源县黄石水库管理局渠首管理站路段遇道路封锁,于是停车去寻找工作人员。此前,杨子潇和女友驾车来到黄石大坝管理站,将车停在一下坡道路处,并在车上休息,而车辆一直处于静止怠速运行状态长达4小时左右。0时42分许杨子潇返回时发现车辆整个引机盖在冒烟,后迅速起火燃烧,虽经采取灭火措施,但最终车体完全烧毁。2017年3月28日,经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原因、外部火源、车辆油路原因和外部环境原因,不排除车辆左前大灯电气线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该车整车烧毁的原因。2018年1月26日,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认为,原鉴定结论不够全面;高X甲车辆起火燃烧前长时间处于怠速运行状态,导致车辆发动机舱内温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温导致发动机舱左前部电源线束绝缘层受损,形成电器线路故障扩散燃烧;亦不排除高温排气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质导致车辆左前部扩散燃烧。后高X甲因损失得不到赔偿,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高X甲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高X甲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3.高X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1.高X甲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湘JXXX82哈弗牌小型轿车虽登记在艾言成名下,但事实上是因为该车按揭贷款的需要而为,实际付款人及车辆其他手续经办人均为高X甲,且艾言成到庭对此予以认可,故湘JXXX82号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为高X甲,现该车发生自燃损毁,高X甲起诉,主体适格。
2.高X甲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具体有:车辆损失126197元(129300元-车辆折旧金额3103元,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129300元*机动车使用月数4*月折旧系数0.6%)、保险金5945元、购置税8288元,合计金额140430元。高X甲另主张的按揭手续费3000元及车内物品、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4029元,均因高X甲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其具体金额而不予支持。
3.高X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高X甲购买哈弗牌湘JXXX82号小型轿车后,于2017年1月5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于次日在常驰汽车中心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左前大灯总成及前保险杠。2017年1月24日,该车发生自燃并导致整车完全烧毁。司法鉴定认为起火原因排除人为原因、外部火源、车辆油路原因和外部环境原因,不排除车辆左前大灯电气线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整车烧毁的原因;高X甲车辆起火燃烧前长时间处于怠速运行状态,导致车辆发动机舱内温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温导致发动机舱左前部电源线束绝缘层受损,形成电器线路故障扩散燃烧;亦不排除高温排气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质导致车辆左前部扩散燃烧。因此,车辆自燃导致损毁与常驰汽车中心的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维修行为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一定过失,故常驰汽车中心对高X甲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子潇借用高X甲的车辆来到黄石水库大坝管理站后,将车辆长时间处于静止怠速运行状态,导致车辆高温引发扩散性燃烧,而高X甲不主张杨子潇赔偿,故其损失应主要由其自身负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由常驰汽车中心承担40%的责任,高X甲承担60%的责任。某保险公司与高X甲之间不存在车辆自燃险的保险合同关系,未指定其在专业厂家维修车辆,亦未赚取利润,不存在过错,故对高X甲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鼎祥汽车公司向高X甲销售车辆后,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进行了维修、更换,而后来车辆因自燃损毁,且维修、更换与车辆自燃经鉴定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无证据证明鼎祥汽车公司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即鼎祥汽车公司不存在过错,故鼎祥汽车公司对高X甲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高X甲要求常驰汽车中心、某保险公司、鼎祥汽车公司赔偿其因湘JXXX82号小型轿车自燃毁损所受损失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某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判决:一、桃源县常驰汽车维修美容服务XX(经营者卢大中)赔偿高X甲因湘JXXX82号小型轿车自燃损毁造成的经济损失56172元(140430元*40%),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高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高X甲负担2400元,桃源县常驰汽车维修美容服务XX负担16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高X甲提供了杨定元出具的证言,拟证明车辆起火现场情况,同时证明一审中董明标的证言为虚假证言。常驰汽车中心认为,证人没有到庭作证,不能证明一审中董明标的证言为虚假陈述。鼎祥汽车公司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杨定元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证言不予采信。鼎祥汽车公司提供了一份汽车登记信息,拟证明鼎祥汽车公司销售的汽车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高X甲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常驰汽车中心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当时销售给上诉人的汽车质量是合格的。本院认为,鼎祥汽车公司提供汽车登记信息,证明车辆上户要做各种检测,合格才予以登记,否则不能登记。对这一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如何分担
2016年9月27日,高X甲以艾言成的名义按揭从鼎祥汽车公司购买了1台哈弗牌小型轿车,该车在使用中于2017年1月5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在常驰汽车中心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辆左前大灯总成及前保险杠,此前并没发现瑕疵。2017年1月24日,高X甲的外甥杨子潇驾驶该车,途经桃源县黄石水库管理局渠首管理站,将车停在一下坡道路处并在车上休息,而车辆一直处于静止怠速运行状态长达4小时左右。后发生自燃。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认为,起火原因排除人为原因、外部火源、车辆油路原因和外部环境原因,不排除车辆左前大灯电气线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整车烧毁的原因。高X甲车辆起火燃烧前长时间处于怠速运行状态,导致车辆发动机舱内温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温导致发动机舱左前部电源线束绝缘层受损,形成电器线路故障扩散燃烧;亦不排除高温排气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质导致车辆左前部扩散燃烧。由于该车自燃系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常驰汽车中心于2017年1月5日对案涉车辆的左前大灯进行维修,更换了车辆左前大灯。其维修行为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一定过错,车辆自燃导致损毁与常驰汽车中心的维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常驰汽车中心对高X甲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受损导致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常驰汽车中心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杨子潇在车辆使用时存在操作不当和失误,对车辆毁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高X甲不予追究,高X甲放弃对杨子潇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
鼎祥汽车公司作为经销商,在销售该车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存在缺损和瑕疵,高X甲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故鼎祥汽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发生自燃,已无修复可能。由于购买保险是客户(艾言成)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关系,险种的选择及购买类型均由客户自行决定,高X甲未购买车辆自燃损失险系自主选择的结果,其购买险种的选择与某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某保险公司仅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没有购买车辆自燃损失险和指定维修险,该车属自燃,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X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高X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晓玲
审判员  孙孝明
审判员  童海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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