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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客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皖12民终170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5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X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客运分公司,住安徽省颍上县
负责人:闻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5日,受害人叶世然、赵新侠夫妇乘坐张勇驾驶的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阜颍路四十铺创鑫搅拌站门前路段时,超越同方向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后,又与相对方向陈东好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叶世然、赵新侠等22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勇、陈东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系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所有。2016年3月8日,受害人叶世然、赵新侠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7625.40元。(2016)皖12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判令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赔偿叶世然16445.81元,赔偿赵新侠17515.69元。该判决生效后,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将33961.50元转至法院账户。万合集团另案向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6000元。2014年10月20日,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为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20日二十四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016)皖12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确认本案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3961.50元。对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1796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客运分公司保险金1796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保险合同纠纷判决其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赔偿损失后取得是追偿权,而不是以保险合同只起诉某保险公司。本案应该先扣除交强险承担的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且姜颍的垫付款应予扣除。
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全部损失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与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阜汽集团颍上分公司赔付后,有权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故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车上人员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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