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库车县兴达汽车修XX、某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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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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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9民终17号 修理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13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县兴达汽车修XX。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男,汉族,系该厂负责人,住库车县兴达汽车修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金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X,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兴达汽车修XX(以下简称兴达修理厂)、被上诉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泉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交通事故追尾导致曲轴损坏,在车辆定损时两被告均未发现,所以定损单上没有该项目,在车辆初步修理完毕试车时才发现因曲轴损坏导致风机不转的问题,当时兴达修理厂负责人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该情况,保险公司答复能修就修,不能修就换。兴达修理厂错误的对曲轴进行了维修,对曲轴进行打磨焊接。虽兴达修理厂否认对曲轴进行打磨焊接这一事实,但车辆二次维修的原因就是因曲轴被打磨焊接导致的。
兴达修理厂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的车在我厂修理时没有焊接打磨处理,上诉人车辆修理好使用了2个月后又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上诉人要求更换四件套,保险公司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没有进行定损。
某保险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洪泉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37964元,停运损失120000元,合计157964元。
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12月初,洪泉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车因交通事故损坏,在兴达修理厂维修,兴达修理厂按照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对该车进行维修,2016年4月左右,洪泉有限公司将修理完毕的车辆开走。另查明,洪泉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保险金额为349200元。后某保险公司,按照洪泉有限公司×××号车车辆损失情况,已将车辆损失险全部赔偿完毕。2016年6月30日,洪泉有限公司×××号车出现故障送至库车红石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后库车红石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为事故车辆二次修理,是因为曲轴法兰盘外有焊接及打磨,造成曲轴运行不同心,抖动,漏油。更换曲轴过程中发现瓦片异常磨损(偏磨),止推片单项磨损,造成缸筒活塞偏缸。洪泉有限公司认为×××号车二次维修是基于2015年的交通事故导致,是因某保险公司没有正确定损,导致兴达修理厂没有正确修理。故洪泉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兴达修理厂是否对洪泉有限公司的车辆的曲轴进行焊接或打磨;争议焦点2,某保险公司对洪泉有限公司车辆定损是否全面;3、洪泉有限公司车辆二次维修与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的关联性。针对上述焦点,首先兴达修理厂是按照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所确定的项目进行维修,而定损报告上并没有修理曲轴的项目,故洪泉有限公司认为兴达修理厂对其车辆曲轴进行焊接或打磨的意见,无证据证实;其次,某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洪泉有限公司车辆损坏情况进行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对车辆进行了理赔,洪泉有限公司在车辆维修好后已使用2个月,故洪泉有限公司车辆二次维修并无证据证实是某保险公司的定损不当造成的。库车红石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洪泉有限公司车辆二次维修与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存在关联性。综上,洪泉有限公司要求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二次维修及停运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上诉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电话录音一份。证明曲轴系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打磨焊接。
经质证,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该录音系几次通话合成,不认可兴达修理厂打磨焊接了曲轴。因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录音内容不清晰,故对该录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2、照片一组。证明曲轴是焊接过的,就是兴达修理厂韩XX焊接的。
经质证,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因该组照片无法证实照片中的曲轴就是涉案车的曲轴,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收条一张。证实7000元修理费是我厂支付,并非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支付。
经质证,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车辆损坏情况进行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对车辆进行了理赔。而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是按照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所确定的项目进行维修,定损报告上无修理曲轴的项目。上诉人洪泉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兴达修理厂对其车辆的曲轴进行焊接或打磨,亦不能证实车辆二次维修系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定损不当造成,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上诉人徐州市洪泉全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 红 霞
代理审判员 张 振
代理审判员 马依努尔库尔班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