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皖1222民初79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18-03-15

原告: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范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负责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力众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众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众汽车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99333.7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原告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XXXXX、皖KXXXXX号重型货车沿商登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商登高速南半幅145KM+150M(河南省尉氏县境内),由于未注意安全行驶,操作不当与前方常某某驾驶的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将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冲入道路右侧的边沟内,皖KXXXXX、皖KXXXXX号重型货车横在高速公路上,十多分钟之后,翟某某驾驶豫AXXXXX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与皖KXXXXX、皖KXXXXX号重型货车的尾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皖KXXXXX、皖KXXXXX号重型货车、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货物损失、路产损失及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皖KXXXXX、皖KXXXXX号重型货车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严重,经河南省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皖KXXXXX号货车车辆损失为127798.33元,皖KXXXXX号货车车辆损失为29733.44元,车载货物损失为10102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10700元;原告另支付施救费21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99333.77元。原告为皖KXXXXX、皖KXXXXX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损险足额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并均有不计免赔。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
甲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赔偿数额及项目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以及鉴定费等不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货损应扣除20%的免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力众汽车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皖KXXXXX/皖KXXXXX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皖KXXXXX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0700元,皖KXXXXX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343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自2016年9月25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2017年9月12日5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皖KXXXXX/皖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商登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商登高速南半幅145KM+150M(河南省尉氏县境内)处,由于未注意安全驾驶,操作不当与前方常某某驾驶的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将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冲入道路右侧的边沟内,皖KXXXXX/皖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横在高速公路上,十多分钟之后,翟某某驾驶豫AXXXXX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与皖KXXXXX/皖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皖KXXXXX/皖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货车上货物损失、路产损失及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皖KXXXXX/皖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货车相撞后不同程度损坏、两货车上货物损失、张某某受伤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豫AXXXXX小型轿车、皖KXXXXX尾部不同程度损坏、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由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未按照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其行为违反GB7258-2012规定及常某某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故障车后方放置警告标志,造成豫AXXXXX小型轿车、皖KXXXXX尾部不同程度损坏、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由张某某、常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经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皖KXXXXX/皖KXXXXX车辆损失价值为157531.77元(其中KJ9527车损失为127798.33元,皖KXXXXX车损失为29733.44元),所载货物损失为10102元,力众汽车运输公司支付评估费10700元;该事故力众汽车运输公司支付施救费21000元,上述合计损失为199333.7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力众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本院。
在诉讼过程中,甲保险公司申请对力众汽车运输公司的车损重新评估,并要求实际验车,经双方选定的阜阳元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皖KXXXXX/皖KXXXXX车辆扣除残值后损失价值为169640元,甲保险公司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
本院认为,力众汽车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力众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事故车辆损失金额问题,经双方选定的阜阳元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皖KXXXXX/皖KXXXXX车辆扣除残值后损失价值为169640元,且该估损报告载明,该公司接受委托后组织评估人员到受损车辆停置现场勘察、拍照,估损时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基础,无形损坏的部分零件以实际拆解为准。甲保险公司虽有异议,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应以重新评估的结论169640元确认,因力众汽车运输公司诉求皖KXXXXX车损为127798.33元,皖KXXXXX车损为29733.44元,车损合计为157531.77元,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事故造成皖KXXXXX车辆损坏,第三者翟某某对皖KXXXXX车辆尾部不同程度损坏承担主要责任,就第三者翟某某对皖KXXXXX车辆尾部不同程度损坏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力众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力众汽车运输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评估费问题,因皖KXXXXX/皖KXXXXX车辆重新评估的损失金额高于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金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费用10700元和重新评估的费用,由甲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关于施救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施救费21000元应由甲保险公司承担;关于甲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起诉赔偿数额及项目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以及鉴定费等不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货损应扣除20%的免赔问题,因甲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力众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57531.77元、货物损失10102元、施救费21000元、评估费10700元,合计款19933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宫清晨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