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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与岳X乙、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辽1224民初1424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昌图县人民法院 2018-04-16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
被告:岳X甲。
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诉被告岳X甲、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海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岳X甲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9日20时30分,岳X甲驾驶车牌号为黑AXXXX7的重型货车,挂车号为黑Exxxx挂,沿昌北线由老城至大兴方向行驶至昌北线0公里10米时,挂车超高,将老城方向联通光纤刮断,致两侧电线杆折断倒地,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1637元。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X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岳X甲驾驶的车辆系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37元。
被告岳X甲未提供答辩状。
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辆是该公司所有,岳X甲是该公司员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对原告的请求没什么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事故车辆黑AXXXX7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及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该车方及原告应提供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否则不能证明符合保险赔偿条件。即使法院判决赔偿,因事故车辆挂车超高,不符合安全装载规定,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即在核定损失金额交强险赔偿后商业险按90%赔偿,本案存在其它受损方,请法院预留交强险赔偿额度。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岳X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及工程项目预算表。证明原告财产损失情况及损失数额。
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投保单(原件)及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10%。
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岳X甲、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7年10月29日20时30分,岳X甲驾驶车牌号为黑AXXXX7的重型货车,挂车号为黑Exxxx挂,沿昌北线由老城至大兴方向行驶至昌北线0公里10米时,挂车超高,瞭望不周,将老城方向联通、电信、有线闭路光纤刮断,致两侧电线杆折断倒地,将路两侧住户房屋砸上,(路南侧黄文武、路北侧刘涛),造成房屋损坏,断电,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X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此事故造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为31637元。岳X甲驾驶的黑AXXXX7的重型货车系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岳X甲系该公司员工;黑AXXXX7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
本院认为:岳X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因此事故造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预留份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超出交强险经济损失部分按事故责任由岳X甲方即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款在扣除违反装载规定免赔率10%后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0%的免赔额由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岳X甲的诉讼,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预留份额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超出交强险经济损失30637元的90%(扣除违反装载规定免赔率10%)即27573.30元,以上合计为28573.3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完毕。
二、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超出交强险经济损失30637元的10%(违反装载规定免赔率10%)即3063.7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图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96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洪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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