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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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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77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毛治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
负责人蔡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出租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艳、华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维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正文、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湘F×××××号小车为登记于三维出租车公司名下的出租车,该公司于2009年6月27日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内的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29日0时起至2010年6月28日24时止。该车的经营由三维出租车公司与周胜华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方式承包经营,穆书文为周胜华雇请的副班司机。2009年9月28日21时45份,穆书文驾驶湘F×××××号出租车在岳阳市德胜南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刘六良所驾驶的湘F×××××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六良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刘六良因主张损害赔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了(2012)楼民三初字第147号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本院于2104年2月13日作出了(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穆书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驾驶证未予年检的事实,并判决:“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由周胜华、三维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刘六良损失76587.05元;三、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六良损失89385.90元……”某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赔偿义务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维出租车公司支付某保险公司89358.9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为几种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和追偿权的规定,就追偿权而言,其目的一方面是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本案中,三维出租车公司系专门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公司,其虽然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运营,但其与承包人所签订承包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仍须对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点可从二审法院所判决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穆书文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其驾驶证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可视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本解释的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在对刘六良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三维出租车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由三维出租车公司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89385.90元,限三维出租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三维出租车公司承担。
三维出租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不是侵权人。本案交通事故中,穆书文才是本案侵权人。因此,某保险公司只能向侵权人穆书文追偿,而非向上诉人追偿。而且穆书文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也未受雇于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为穆书文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无过错。湘F×××××号出租车名义上的产权虽然是上诉人,但实际控制人是承包车主周胜华。上诉人在《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中对承包车主及其聘请的代班司机出车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上诉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之责,并无任何过错。而且,穆书文明知自己驾驶证未予年检还出车,应对自身行为负完全责任。三、原判决误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与“侵权人”混为一谈。原审以上诉人系专门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须对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某保险公司有权向上诉人追偿,让上诉人承担侵权人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并不等同于侵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向侵权人追偿。四、本案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享有追偿权,而本案中驾驶员穆书文取得了驾驶资格,只是未及时年检,不同于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没有追偿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辩称:上诉人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是本案的侵权人,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三维出租车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三维出租车公司追偿所垫付的款项。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周胜华、三维出租车公司对涉案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驾驶人穆书文的驾驶证未年检,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在注销期间视为没有驾驶资格。故上诉人以穆书文取得驾驶资格为由主张某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穆书文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虽然是直接侵权人,但根据生效的(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的确认,其对外侵权责任由周胜华和三维出租车公司连带承担,故某保险公司向三维出租车公司追偿所垫付款项并无不当,三维出租车公司以其不是侵权人且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相应偿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值
审判员 徐 艳
审判员 华 雷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任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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