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乙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黑01民终6059号 修理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X甲,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维修行董事长。
上诉人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被上诉人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魏XX,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法定代表人李X,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的诉讼请求;2.驳回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反诉请求,反诉请求赔偿169,075元存在错误,责任应由乙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没有达成对黑PXXX55号汽车的维修合同,该车辆的维修合同是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与乙保险公司达成的合意;2.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晨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5)第041号《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鉴定错误,应当采信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认定有限公司认定的91,242元的维修费结论。一审法院在没有得到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认可的情况下,错误同意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鉴定申请,并且采信了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虚假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也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3.一审法院对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要求乙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维修费责任不予审理存在错误;4.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提出的反诉请求169,075元明显错误;5.一审判决支付逾期利息错误,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没有与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商谈过维修的具体事宜。
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乙保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乙保险公司返还车辆;承担剩余部分维修费用88,296、承担鉴定费9,800元。
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修车费176,23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2013年8月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存车费14,707元、承担鉴定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1日,马春雷驾驶呼中林业局的(车牌号黑PXXX20)桑塔纳轿车与安丰权驾驶的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车牌号黑PXXX55)现代牌小型客车在加莫公路相撞。经松公交认字(2013)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春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丰权无责任。
2013年8月,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对乙保险公司和呼中林业局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呼中林业局赔偿修理费179,258元。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加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故造成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现代小型客车严重受损,2013年2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雇人用拖车将该车运至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进行维修,运费7,000元由呼中林业局支付。16日,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为需换件128项,修理费预计160,209元。8月6日,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对该车修复完成,实际换件144项,维修费合计179,358元,至今未予支付。乙保险公司认为维修费过高,拒绝足额支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更换配件、维修费用的价格按市场平均价格鉴定。11月19日,该院委托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认证有限公司对乙保险公司申请的项目进行鉴定,2014年2月25日,该公司出具黑威翔价鉴字(2013)第041号鉴定意见书,评估该现代吉普车维修更换部分价格为91,242元。据此判决: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修车费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修车费89,242元。2014年7月,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依职权向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法定代表人李X进行了调查,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对《调查笔录》内容无异议,认为调查内容清楚说明乙保险公司同意在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维修该车,并对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维修报价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未提出核保报价,故,应按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二审争议焦点是各方当事人中是谁接受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报价并让其维修该车的。因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没有证据证明是呼中林业局或乙保险公司接受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报价并让其维修受损车辆的,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以该案合理维修费为91,242元,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主张保险金赔偿款179,538元,超出的金额无证据证明是呼中林业局或乙保险公司接受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报价并让其维修,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无人支付该车维修费,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留置该车至今。
另查明: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受损的现代牌小型客车为进口汽车。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与现代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签有《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服务合同》,使用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标牌。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在事故发生后要求由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修理该车,呼中林业局为此提供了7,000元运费,乙保险公司未对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接车后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60,209元的预算报价作出反应,仅在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修理完毕后,于2013年4月25日针对呼中林业局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定损为79,284元,并委托哈尔滨市广运物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修理该车更换下来的134个零部件进行了残值回收。
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按《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服务合同》标准,用现代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供货的进口配件对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其中价值7,156元的消音器、电瓶、大灯喷水枪3项未在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内。经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辰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服务合同》要求的进口现代品牌汽车配件供应流程及价格对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维修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配件价格162,175元、工时费6,900元、维修费用总计169,075元。其中,不包括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已更换加装的消音器、电瓶、大灯喷水枪3项。
一审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对更换下来的134个零部件进行了残值回收,呼中林业局提供了7,000元运费,证明涉事方均同意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的要求,在挂牌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的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修理该车。形成修理合同关系的是作为该车所有权人和要约方的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与承揽方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之间。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不是乙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诉称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与乙保险公司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没有依据。
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以书面形式通报了预算价格,未收到异议后,按《现代汽车特约维修站服务合同》对进口现代汽车的维修标准修理该车,无不妥之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未收到修理费情况下行使留置权有法律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要求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交车,即,对合法留置车辆恢复占有、使用权,应满足付清修理费这一前提条件。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不支付修理费,给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在本案中未提供留置该车造成场地占用或存车费损失的直接证据。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与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已经另案处理,本案不应审理。
在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否认要求更换该车消音器、补充电瓶和大灯喷水枪情况下,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同意拆下已装上的该3项配件,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要求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交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在付清修理费后,法院予以支持。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对乙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要求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承担(2013)加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承担的鉴定费9,800元的诉请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修理费169,0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2013年8月7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车辆留置期间的停车场地占用损失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修理费169,075元。之后,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对车牌号黑PXXX55现代牌小型客车有占有、使用权;二、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逾期付款利息(第一项款自2013年8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承担;反诉费4,486元、鉴定费4,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承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将案涉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的车辆修理完毕,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定修理费用为169,075元。因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乙保险公司或呼中林业局委托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维修的待证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该车辆修复后的受益人亦是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反诉主张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案涉车辆修理费的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应承担给付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因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并不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3)加民初字第899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故该份鉴定报告并不能约束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提出本案应以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结论为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未能给付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案涉汽车的修车费用,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行使留置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在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支付修车费用后,其对案涉车辆享有占用、使用权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在2013年8月6日将案涉车辆修理完毕后,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即应支付维修费用。因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未及时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哈尔滨市精工汽车维修行的资金发生占用,故原审判决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大兴安岭地区公路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杨大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美婧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