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刘XX诉朱X、张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4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罗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中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曾用名张宝煌)。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刘XX、朱X、张XX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被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上诉人朱X、张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张XX驾驶鄂JXXX38小轿车载乘朱X沿江夏区阳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五菱汽车”专卖店路段,向左变更车道时,遇邵某甲驾驶鄂AXXX16出租车载乘原告刘XX及段某甲、费某甲、段某乙沿阳光大道由北向南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XX及段某甲、费某甲、段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被送往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门诊治疗1天、住院治疗24天,共用去医疗费29219.75元。其中张XX垫付了8600元。刘XX出院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1.1双肺挫伤;2、左小腿软组织挫伤;3、鼻中隔偏曲;4、左乳纤维脂肪瘤。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出院后到当地医院胸外科继续治疗;3、2周后骨科门诊复查;4、不适随诊。诊断证明书中医生意见为:1、全休3个月;2、不适随诊。同年8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夏公交认字(2014)第C14081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刘XX系农业居民户口,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该村属于城中村。2010年8月起,刘XX在武汉市江夏区某某第一酒家务工,月薪2200元。朱X系鄂JXXX38牌号车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朱X系张XX儿媳,事发时,张XX驾驶鄂JXXX38牌号车送朱X外出办事。
本次事故其他伤者段某甲、费某甲、段某乙已另案起诉。
段某甲、费某甲、段某乙不要求与刘XX在交强险中按比例分配。
原审认为:张XX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不持异议,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刘XX非医保用药系遵从医嘱所需必要合理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用药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保险合同是商业性质,收取的商业性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参保的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如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只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故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刘XX虽已年满55岁,但仍享有从事力所能及劳动的权利,故某保险公司关于不应赔偿误工费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刘XX主张的医疗费用2921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误工费请求过高,法院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73.33元及误工115天计算,核定支持8433元。其护理费请求过高,法院参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71.25元及住院24天计算,核定支持1710元。其交通费请求过高,法院参照其就医所需酌定支持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刘XX上述经依法核定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责赔偿。张XX已垫付的费用在赔偿款中应由刘XX受偿后予以返还。综上,刘XX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朱X、张XX、某保险公司合理的辩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XX21363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刘XX19219.75元;三、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XX8600元;四、驳回刘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共计533元,由张XX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刘XX提供的误工证明显示每月的工资为2200元,未提供实际收入减少证明,原审仅凭一份工资证明认定,对此,误工证明合法性存在异议;二、原审认定误工费过高;三、应剔除非医保用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扣减其多承担12000元的保险赔款,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XX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朱X、张XX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审认定误工费过高,但其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关于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是否应支持的问题。1、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的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2、即使可以明确理解为“非医保用药不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明确告知和解释的义务,也应承担保险理赔的责任;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用药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而保险合同是纯商业性质,收取的商业性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参保的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只按国家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故对某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于扣除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显海
审判员张海鹏
审判员刘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歆旺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