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王XX与刘XX、马X、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新2801民初2756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16-09-02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务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向XX,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姜XX,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务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常X,女,汉族,
被告:甲保险公司,负责人:陈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委托代理人:钱XX,系公司法律部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马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向XX、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常X、被告马X及委托代理人姜X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2、判决被告马X在交强险不足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2171元。3、判决被告刘XX在交强险不足部分承担70%赔偿责任5067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5日40分,原告乘坐被告刘XX驾驶豫PXXXD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本市金河路与羚翔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马X驾驶的新MXXX9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XX、马X、豫PXXXD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曹丙成、葛俊梅、王XX、常尧明、常X、朱在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马X辩称,同意赔付,但关于医疗费我们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进行质证,误工费应按照医院医嘱计算,实际没有住院,我们按照7天计算。
被告刘XX辩称,同意被告马X的答辩意见,愿意承担70%赔付责任。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答辩人对赔偿没有意见,六个受害人赔付的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8月15日40分,原告乘坐被告刘XX驾驶豫PXXXD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本市金河路与羚翔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马X驾驶的新MXXX9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XX、马X、豫PXXXD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曹丙成、葛俊梅、王XX、常尧明、常X、朱在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原告、被告马X、甲保险公司认可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比例。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10月15日在巴州人民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室就诊,休息1周,花费5144.18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2015年10月15日诊断书上休息一周情况是否属于误工,原告2015年11月13日、12月7门诊就诊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0月8日,巴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建议为休息一周,门诊随访,2015年10月15日建议为门诊随访,休息一周,根据医嘱,本院认为,原告的误工为14天,2015年10月28日的门诊就诊费用(第一次)被告认可,但后续11月13日、12月7日没有相关医嘱,产生了相关的费用,被告不认可其关联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的费用无法支持。因本案与其他六个案件系被告刘XX及乘坐刘XX车上乘客一起诉讼案件,在其他案件中刘XX代理人常X认可主次责任为70%:30%,故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主次责任比例的划分比例。
本案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5144.18元;误工费2305.86元(60117/365*14);原告对误工费主张208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10000元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常尧明医疗费186.84元(5144.18*10000/275323.74);在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672.17元(2086*110000/341373.45)。小计:859.01元。
二、被告马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478.20元[(5144.18-186.84)*30%],误工费424.15元[(2086-672.17)*30%]。小计:1902.35元。
三、被告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470.14元[(5144.18-186.84)*70%],误工费989.68元[(2086-672.17)*70%]。小计:4459.82元。
以上第一、二项合计:7221.18元。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过0.73元,被告马X负担10.35元,由被告刘XX负担13.92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谈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维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