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杨XX、平凉市益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甘0821民初375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泾川县人民法院 2016-06-30

原告泾川县恒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丰,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玉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章建军,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
委托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平凉市益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益凯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法定代理人戴琪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洪勇,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原告泾川恒泰公司与被告财保泾川支公司、被告杨XX、被告平凉益凯隆公司、被告乙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川恒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丰、被告财保泾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建军、被告平凉益凯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车登明、被告乙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勇、被告杨XX委托代理人车登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8日17时10分,我公司职工王刚驾驶我公司甘LXXX1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泾州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花园B区路口,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被告杨XX驾驶的甘LXXX25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甘LXXX18号车驾驶员王刚和及车内乘员史涵匀、冯桂林、赵书敏、冯爱灵、王兴、张希文、司金春、高英捷、张福霞、吕欢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除吕欢经门诊检查治疗外,其余10人均在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治疗费用31939.24元。我公司已支付治疗费31939.24元,现要求被告按比例赔偿我公司已支付治疗费31939.24元、10人(含吕欢,不含王刚)出院时协议赔偿费用36100.00元、办理住院卡费用12.00元、甘LXXX18号车修复及附加费用34300.00元、甘LXXX18号车修复期间原告支付驾驶员、售票员工资6960.00元,计146337.52元的部分即100762.57元。本次交通事故,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泾公交认字[2015]第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刚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XX负次要责任,10名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另甘LXXX25号车在阳光保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甘LXXX18车在财保泾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座位险)。我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杨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杨XX是益凯隆公司雇用司机,车辆投保50万的商业险,对原告所诉数额,法庭核实后,由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
被告平凉市益凯隆公司答辩同杨XX意见。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愿在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
被告财保泾川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赔偿款项核实后,愿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王刚驾驶证正、副本,甘LXXX18车行驶证,证明甘LXXX18车及驾驶人的身份情况;
3.商业险、交强险保单,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4.甘LXXX18车修复及其附加费用汇总表、车辆维修清单、施救费发票,证明甘LXXX18车修复及其附加费用;
5.甘LXXX18车辆停运期间固定费用明细表、商业性保险及交强险保单、车购税发票、车辆监控网络使用费、公司绩效考核文件、管理人员工资表、驾驶员、乘务员工资表,证明甘LXXX18车修复停驶58天期间固定费用情况;
6.诉讼费票据,证明预交诉讼费情况;
7.王刚等11人住院天数及支出统计表、住院病历、用药清单、收费清单、身份证明、协议书、收据,证明住院治疗花费及协议赔偿数额情况;
8.便条,证明办理12张住院卡,产生12元。
被告经质证均认为:对部分住院病历时间有改动(王刚、张福祥,司金春、张玺文、冯桂林),部分受害人没有身份证,其他无异议。对原告公司出具的赔偿领条有异议,要经过法院核实后,对车辆维修的费用无异议。对诉讼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无异议,对保单无异议。对甘LXXX18号的停运期间的固定费用有异议。对赔偿的统计表同前面的领条一样有异议。对司机、售票员工资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泾川县地税局代开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
被告杨XX、平凉市益凯隆商贸公司未举证。
被告阳光保险平凉支公司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证明甘LXXX25车辆投保情况。
原告及其他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
被告财保泾川支公司未举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出具的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应依法重新核定,对甘LXXX18车辆停运损失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综合本案进行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8日17时10分,泾川恒泰公交公司司机王刚驾驶该公司甘LXXX1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泾州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花园B区路口,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被告杨XX驾驶的甘LXXX25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甘LXXX818号车驾驶员王刚和及车内乘员史涵匀、冯桂林、赵书敏、冯爱灵、王兴、张希文、司金春、高英捷、张福霞、吕欢、石玲秀、荆培红、吕淑兰等1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除吕欢经门诊检查治疗外,其他10余人均在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除石玲秀、荆培红、吕淑兰另案起诉外,其他受害人大部分和泾川恒泰公交公司对相关费用达成赔偿协议。本次事故,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刚负主要责任,杨XX负次要责任,车上乘客无责任。
另查甘LXXX25号车在阳光保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限额50万元)。已处理的石玲秀、荆培红、吕淑兰三案,在此商业险中得到赔偿19645.04元。甘LXXX18号车辆在财保泾川支公司还投保座位险(此车18座,每座20万元)。
原告所诉具体损失费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如下:
1.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确认为49020.24元(其中吕欢694.40元、王刚6734.38元、张福霞4218.13元、高英捷6417.39元、司金春6774.91元、张希文4497.52元、王兴1932.31元、冯爱灵7161.54元、赵书敏2160.51元冯桂林6694.81元、史涵匀1734.34元)。
2.甘LXXX18号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等依法确认3430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计83320.24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刚违章驾驶致吕欢等11人在事故中受伤后大部分住院治疗,使其身体健康及经济均遭损失,该损失与王刚、杨XX违反交通法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作为甘LXXX18号车辆所有人,在对吕欢等人(不含王刚)给予赔偿后,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阳光保险平凉支公司、财保泾川支公司,应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泾川恒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凉市益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刚、杨XX作为驾驶员,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关于车辆停运期间各种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泾川恒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各种损失83320.24元的30%即24996.07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泾川支公司在座位险范围内赔偿泾川恒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各种损失83320.24元的70%即58324.1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泾川县恒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20.50元、平凉市益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惠琴
审 判 员  卢靖云
人民陪审员  脱首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辉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