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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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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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7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X甲,男,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原审被告:潘X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XX及原审被告潘X甲、潘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被告潘X甲、潘X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781.16元。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蒋XX20698.88元。三、驳回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107元,蒋XX负担11.5元。蒋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18.5元,其同意其中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蒋XX给付,原审法院不予退还。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蒋XX肋骨骨折并遗留两处错位愈合评定十级的伤残结论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对该结论进行重新鉴定,改判蒋XX的伤残系数为10%;二、改判营养费为500元;三、原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蒋XX负担。(争议金额为8536.86元)事实与理由:一、涉案鉴定意见中载明蒋XX的3、4肋断端错位愈合,但根据某保险公司后续对蒋XX的X光片进行查勘,发现其肋骨未见明显畸形愈合,对蒋XX肋骨折骨折并遗留两处错位愈合评定十级的伤残结论不予认可,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对蒋XX伤残进行重新鉴定。二、蒋XX伤情仅构成伤残十级,根据道交一体化标准,营养费应当为500元,原审法院判决1500元过高,请求法院改判为500元。
被上诉人蒋XX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涉案鉴定的鉴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程序没有瑕疵,鉴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蒋XX的右侧第3、4肋骨错位愈合,因此被评定为两个伤残等级,评残是合法的。蒋XX有两处伤残等级,其年纪较大,伤情的愈合需要加强营养,对于营养费1500元应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潘X甲、潘X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蒋XX的伤残等级问题。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通过查阅蒋XX在医院的检验图片,得出蒋XX存在3、4肋骨断端错位愈合的伤情,依据充分。某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鉴定依据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仅凭其称查勘发现蒋XX的肋骨不存在明显畸形愈合为由,主张对蒋XX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案鉴定意见评定蒋XX因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营养费的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在2017年7月,原审法院根据蒋XX的伤情,酌情确定营养费为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汇文
审判员 余军梅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