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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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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6民初79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陈XX,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陈X,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第九层-B及C。
主要负责人:张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陈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9年4月15日18时6分许,被告陈X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陈X,承保公司系某保险公司)沿六合区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冶山街道东王社区燕山路段左转弯时,遇原告陈XX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陈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X、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计人民币77024.16元。
被告陈X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我方认为存在用药不合理,向法庭申请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18时6分许,陈X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六合区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冶山街道东王社区燕山路段左转弯时,遇陈XX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陈XX受伤。陈XX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陈XX的伤情为: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肋骨骨折伴肺挫伤。至2019年10月23日,陈XX住院26天,共用去医疗费77024.16元。2019年4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
另查明:陈X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陈X本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陈X、某保险公司分别垫付了陈XX医疗费293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苏A×××××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三者险保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陈X应对陈XX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陈X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治疗所需用药的品名和数量是医生根据原告的伤情、禁忌,结合医学专业知识确定的,与原告无关,故对某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对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的医疗费77024.16元,有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病历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某保险公司实际尚需赔偿67024.16元;被告陈X垫付的29300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后,余款应由某保险公司从总的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陈XX人民币38174.16元(该款汇入陈XX紫金农商银行四合支行账户,账号01×××38),同时返还陈X人民币28850元(该款汇入陈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陈X负担(已计
算在判项中,陈X无需另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
审判员  朱明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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