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毛XX与扎西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川0182民初3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毛XX,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西XX,男,藏族,农民,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116号一层二层。
负责人:蒲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XX,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毛XX与被告扎西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绵竹支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被告扎西XX,被告平安财险绵竹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68846.23元:医疗费1605.43元、护理费1112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4170元、残疾赔偿金4318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2、平安财险绵竹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并直接向毛XX支付赔偿金。
本院确认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事实:2019年5月20日,扎西XX驾驶川U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UXX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彭州市丽春镇长林桥路段与黄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黄XX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毛XX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扎西XX承担主要责任,黄XX承担次要责任,毛XX无责任。毛XX于2019年5月20日至5月30日在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30日至6月22日在彭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毛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住院及门诊医疗费38066.2元,由毛XX支付66.2元,扎西XX支付3000元,平安财险支付35000元。医嘱证明建议毛XX出院后休息3月,加强营养,需1人护理。川U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险绵竹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赔偿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本院认为,扎西XX驾驶机动车与黄XX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非机动车的毛XX受伤,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参照责任认定确定扎西XX承担80%的责任,黄XX承担20%的责任,毛XX无责。因毛XX与黄XX系夫妻关系,毛XX当庭放弃对黄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毛XX对其遭受的损失,依据四川省201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对保险赔偿部分确认如下: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医疗费金额共计38066.2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处理,当事人对非医保费用不能协商一致,本院酌情按15%的比例扣除非医保费用5709.93元,计入保险赔偿的医疗费为32356.27元。
2、护理费。本院参照医嘱确认护理期限123天,参照成都市非中心城区一般护工每天80元的标准确认护理费9840元。
3、交通费。毛XX未提供实际支付交通费的证据,本院考虑必要的陪护人员必然支出该笔费用,故参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其住所地往返医院的标准酌定交通费3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
5、营养费。本院酌情确认营养费990元。
6、残疾赔偿金。毛XX主张其系城镇退休职工,并提交个人养老保险信息,本院予以采纳;毛XX系城镇退休职工,至定残之日年满68周岁,结合伤残系数10%并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3216X12X10%=39859.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毛XX因身体遭受侵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8、鉴定费。毛XX确认损失程度必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此支出的费用应当计入损失范围,本院确认鉴定费1300元。
川U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险绵竹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损失先由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4336.27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部分为24336.27元,应当在商业险部分承担80%,即19469.02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999.2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保险公司共计赔偿83468.22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还应支付48468.22元。
非医保费用5709.93元,由扎西XX承担4567.94元,黄XX承担1141.99元;鉴定费1300元,由扎西XX承担1040元,黄XX承担260元。扎西XX共应支付赔偿金5607.94元,扣除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还应向毛XX支付赔偿金2607.94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扎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XX支付赔偿金2607.94元;
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XX支付赔偿金48468.22元;
三、驳回原告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毛XX负担152元,被告扎西XX负担609元(案件受理费由毛XX预交,扎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毛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尚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华菊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