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鄂01民终127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22层。
负责人:周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甲,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乙,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XX、被上诉人张X甲、被上诉人张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某保险公司少承担黄XX损失160,422.35元或发回重审,并由黄XX、张X甲、张X乙承担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某保险公司对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在一审法院组织下先后选定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黄XX无法配合鉴定而将鉴定材料退回,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以没有鉴定资质为由退卷。某保险公司认为黄XX的伤残级别虚高,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非直接作出判决。另外,黄XX在事故发生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黄XX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甲辩称,认可某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
张X乙未作答辩。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对黄XX的交通事故损失572,689.768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张X甲、张X乙对黄XX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张X甲、张X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7日16时40分,张X甲驾驶鄂AXX号轻型专项作业车,沿黄陂区新十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滠口中学路段时,遇驾驶人黄XX驾驶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黄晨曦,沿新十线同向在道路右侧的一股车道内行驶,黄XX驾驶车辆向左变道时与张X甲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XX、黄晨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治疗30天、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6天、黄陂区人民医院治疗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5,247.73元。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晨曦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X的损伤为五级伤残,增加赔偿指数2%,后续治疗费38,000元、误工时间480日,护理时间480日,营养时间230日,鉴定费4,921.50元。一审审理中,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一审法院先后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由于鉴定机构认为超出鉴定能力,均被退案。
鄂AXX号轻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是张X甲,车主是张X乙,两人系兄弟关系,事故发生时张X乙将车辆借给张X甲使用。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黄XX在黄陂区xx村和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做门卫工作,月工资1,650元。
经依法核算,黄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3,809.91元,其中:医疗费295,247.73元、后续治疗费3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天×60天)、营养费11,500元(50元/天×230天)、护理费52,621.18元【38,897元/年÷365天×457天+3,920元(23天)】、残疾赔偿金213,621元(34,455元/年×10年×62%)、误工费12,320元(1,650元/月÷30天×224天)、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车损酌定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X甲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一方面作用;黄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变更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另一方面作用。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X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则张X甲、黄XX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本案中另有伤者黄晨曦书面放弃其在交强险的份额,即赔偿黄XX经济损失12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余款522,809.91元(643,809.91元-121,000元),由张X甲承担365,966.94元(522,809.91元×70%),由黄XX自行承担156,842.97元(522,809.91元×30%)。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65,966.94元。张X甲垫付黄XX医疗费31,000元,应予以返还。某保险公司为黄XX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减。黄XX主张的误工费,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从事门卫工作,予以认可。黄XX主张的车损,由于没有提供车辆损失金额相关证据,酌定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黄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1,000元(已扣减垫付的10,000元);二、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黄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65,966.94元;三、黄XX返还张X甲31,000元;四、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办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元,鉴定费4,921.50元,由张X甲、张X乙负担4,000元,由黄XX负担2,603.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因对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一审法院先后选定两所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时,两所鉴定机构均无法完成鉴定。在此情形下,某保险公司虽主张一审法院应继续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鉴于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黄XX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虚高以及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考量,一审法院依据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黄XX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妥。关于黄XX的误工费,黄XX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所从事的工作以及收入水平,某保险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故某保险公司主张不支付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易齐立
审判员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利
书记员赵艺嫚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