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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甲、杨XX等与某保险公司、刘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324民初84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泗洪县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王X甲,男,职工,住泗洪县。
原告:杨XX,女,无业,住泗洪县。
原告:王X,女,职工,住泗洪县。
原告:王X乙,女,职工,住泗洪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丙,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XXXX,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魏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男,该分公司职工。
被告:刘XX,男,驾驶员,住泗洪县。
被告:谢XX,男,个体户,住泗洪县。
原告王X甲、杨XX、王X、王X乙与、刘XX、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甲、王X乙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丙,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被告刘XX、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97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营养费15元、护理费129.3元、死亡赔偿金236000元、丧葬费39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损失4000元,合计337013.69元。
二、事故情况:2019年10月29日6时58分,被告刘XX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和嘉苑小区南门处直行时,撞到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至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支付医疗费6979.37元。四原告与被告谢XX(刘XX)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协议,被告赔偿四原告90000元并履行完毕,原告出具刑事谅解书。
三、被告的车辆及投保情况:事故车辆苏N×××××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谢XX,被告刘XX系被告谢XX雇员,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四、当事人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
五、就原告的请求,本院认为应予支持的项目、金额及理由:
1、医疗费6979.37元,有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为证,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丧葬费36342元;
3、死亡赔偿金236000元,受害人王某事故发生时已75周岁,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年,即47200元/年×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0元;
5、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酌定3000元。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按责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受害人王某经医院ICU抢救无效死亡,并未产生相应的护理费等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本案中,因被告刘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6979.37元(医疗费6979.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5342元(丧葬费36342元+死亡赔偿金1660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X甲、杨XX、王X、王X乙各项损失32232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X甲、杨XX、王X、王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艳
书记员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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