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沈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苏0681民初1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沈XX,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启东市、91号。
负责人:周X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9294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18元/天×64天),营养费1000元(10元/天×100天),误工费57600元(240元/天×240天),护理费17883元﹝(60×2+60)天×99.35元/天﹞,残疾赔偿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10%),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11.7元(29462元/年×7年×10%÷2人),陪护椅等838元,轮椅328元,救护车费2500元,交通费179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拖车费50元,以上合计388397.18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的120000元,尚需被告赔偿268397.18元(388397.18元-12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残疾赔偿金变更为102112元(51056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变更为10965.15元(31329元/年×7年×10%÷2),其他诉请不变,上述损失合计396762.63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6762.63元(396762.63元-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9日,黄凯驾驶的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至民胜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沿汇龙镇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上述路口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黄凯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黄凯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万含不计免赔。对原告的损失持有异议。1、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中的担架费是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同时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2、对营养费认可期限90天,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予以认可。3、护理费认可90天,对计算标准予以认可。4、误工费,因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提供的工资表系复印件无法认定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误工费认可200天,计算标准为99.35元/天。5、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6、陪护椅属于护理费部分,系重复计算,不予认可。6、交通费认可1000元。7、救护车费,原告提供的该票据系汽车服务公司开具,汽车服务公司非救护车单位,故对救护车费不认可。8、修理费,因原告的电动车没有损坏,故不予认可。
上述1-8项以外的其他费用被告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黄凯驾驶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在沿启东市民胜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上述路口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过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黄凯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黄凯驾驶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黄凯未向原告沈XX支付过垫付款。
当日,原告被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又被送往上海永慈康复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下段骨折,左足第一楔骨骨折,左足第二跖骨骨折,左足第一足趾尺侧固有静脉断裂,左足第1.2.3趾长伸肌腱断裂”,于当天办理了入院手续,于2018年5月28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当日又因“左小腿及足部外伤术后17天”入住启东市,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住院30天。2019年8月13日,原告因“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入住上海永慈康复医院,于2019
年8月28日出院,住院15天。原告共计住院64天。2019年10月26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1、沈XX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足第一楔骨骨折,左足第二跖骨骨折,其左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2、建议沈XX误工期限以24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20日(其中2人护理60日,1人护理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00日为宜。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瞿海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3月23日生育一女沈泉池。原告陈述其为水电工,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开始在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作,并提供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原告赔付12000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黄凯的诉讼,本庭已口头裁定准许其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其载明的误工、护理、营养等期限可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原告沈XX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编号为0010775的收款收据,在“客户名称”一栏未能明确人员,无法认定为用于原告交通事故,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原告的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医保用药中可替代用药的种类和价格,故对其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92814.48元(192944.48元-13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18元/天×64天)。3、营养费1000元(100天×10元/天)。4、护理费17883元〔(2人×60天+60天)×99.35元/天〕。5、误工费,原告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40元/天,仅提供了其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的工资证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240元/天的工资标准依据不足,本院按照2018年江苏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43200元(180元/天×240天)。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02112元(51056元/年×20年×10%),本院予以认定。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0965.15元(31329元/年×7年×10%÷2人)。9、陪护椅和轮椅费,原告提供的票据号为2384377、2384380的收款收据和95228382的增值税发票,无相应的医嘱,对该两笔费用计1166元,本院不予认定。10、救护车费,原告提供的票据号为35441479的增值税发票,其开具方为上海俱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未能提供该公司的救护资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救护”费用为必要性支出,故对原告主张的该费用,本院不予认可。11、交通费,结合原告的救治情况,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12、修理费,本院酌情认定200元。13、拖车费,原告主张50元,本院予以认定。14、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列入诉讼费部分处理。上述1-13项损失合计374376.63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的120000元,余款254376.63元由被告在剩余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结合黄凯的事故责任全额向原告沈XX予以赔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4376.63元;
二、驳回原告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71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XX负担2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65)。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章建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苏金
书记员 施嘉伦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