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陈XX与唐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川1922民初1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陈XX,女,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84XXXX。
主要负责人:李X,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唐XX、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XX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9220.2元(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6788.8元,扣除已支付的医药费17568.6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26日,被告唐XX驾驶川Y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傅家乡向东垭社区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杨雀村0公里500米处时,该车右前轮碾压上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原告陈XX的右脚,造成原告右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并错移位、右足外侧楔骨粉碎性骨折并错移位等伤害。南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X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证据显示,川YXXXXX号小型轿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投保,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在巴中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5天。经原被告选定的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故,至今没有一个结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讼至人民法院,望从速公决。
被告唐XX辩称,唐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XX受伤属实,但是唐XX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唐XX也垫付了部分费用,这些钱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陈XX的部分请求计算标准于法无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合理,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唐XX驾驶川Y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傅家乡向东垭社区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杨雀村0公里500米处时,该车右前轮碾压上道路右侧陈XX的右脚,造成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X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XX受伤后,在巴中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5天,于2019年8月30日出院,开支医疗费共计17568.89元。在陈XX住院治疗期间,某保险公司预付医疗费1万元,唐XX预付医疗费7568.89元,并另行向陈XX支付现金11000元。
2019年1月8日,陈XX委托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同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开支鉴定费2030元,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XX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被鉴定人陈XX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另查明,唐XX驾驶的川Y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XX在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必要的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陈XX受伤,应当对陈XX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川YXXXXX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陈XX要求赔偿医药费17568.6元、伤残赔偿金66432元(33216元/年X20年X10%)、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0元/天X65天)、营养费1800(20元/天X90天)、护理费6500元(100元/天X65天)、交通费860元、住宿费460元、鉴定费20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XX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3000元。陈XX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工作,有固定收入,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虽然证明陈XX请假期间少发津贴及补助等部分工资,但并未明确该部分工资的具体金额,故陈XX实际减少的收入无法确定,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因陈XX伤残等级为十级,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陈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用药,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15%的比例在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陈XX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损失总额为100600.6元,某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7252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77252元),然后还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683.31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用药2635.29元及鉴定费2030元应由唐XX承担。唐XX已经支付的18568.89元,以及某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万元应当在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抵扣。上述费用品迭后,某保险公司实际应向陈XX支付72031.71元,应向唐XX支付1390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赔偿款72031.71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XX支付理赔款13903.6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被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亚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戴雨宏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