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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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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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5民初5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杜XX,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吴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X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1、医疗费23734.29元(沈阳市七三九医院门诊票据6张1833.5元,沈阳市辽中区新华医院门诊票据2张576元、住院票据1张21324.79元)。2、伙食补助费17000元(住院170天,每天要求赔偿100元)。3、护理费26550元(1级护理10天,2级护理157天,一直雇佣护工护理,每天每人次支付150元护理费,10天*2+157天=177X150元=26550元)。4、误工费10250元(原告经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且医院诊断休息至2020年1月18日止,故此要求赔偿受伤日2019年5月26日至定残前一日2019年12月16日共计205天误工费,原告事故前身体健康,依靠其从事农业生产及务农维持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及工作,要求农业标准每天50元赔偿误工费,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证明)。5、交通费2000元(原告及护理人员往返医院、鉴定时的交通费用)。6、伤残赔偿金38105.6元(经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原告59周岁,赔偿20年,14656元/年*20年*13%=38105.6元)。7、精神抚慰金1万元(原告经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无事故责任,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8、鉴定费1000元。9、车物损失费600元(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员电话:152XXXXX666)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6日10时26分,赵希文驾驶其所有的辽AXXXXX号车行驶至辽中区茨于坨镇黄北村村里十字路口处,与原告杜XX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杜XX受伤的后果,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10天均为1级护理,后又入住辽中区,2及护理157天,3及护理3天,诊断左锁骨粉碎骨折、肋骨骨折等,经合法程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46183.67元,后续的销医疗费4709.8元要求被告赔偿;此事故经辽中交警大队认定赵希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杜XX无事故责任。另外,辽AXXXXX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辽AXXXXX号车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车辆及驾驶人员应证照齐全,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我公司已经赔付先期医疗费46,183.67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1万元,商业险项下赔偿36,183.67元,原告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赔偿。
关于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部分;护理费,原告曾去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法医意见护理期60天,因原告未予签字,所以没有出具鉴定报告,但鉴定程序合法,法医具有资质,法院应当支持;关于护理费标准,原告为农村户口,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参照其近亲属农村户口性质,按照农业标准进行赔付;关于误工费,法医意见,误工期为90天,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农业标准进行赔付,并且截止鉴定日前,一共是178天,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交通费损失的证明,应结合其实际门诊就诊三次;对伤残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关于伤残赔偿金,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我公司同意按照5000元进行赔付;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原告车物损失,我司定损600元。
关于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时,双方人员到场,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可以证明,并且根据公安部下发的临床三期标准规范,误工期及护理期亦符合鉴定结论,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10时26分,赵希文驾驶其所有的辽AXXXXX号车行驶至辽中区茨于坨镇黄北村村里十字路口处,与原告杜XX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杜XX受伤的后果,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10天均为1级护理,后又入住辽中区,2及护理157天,3及护理3天,诊断左锁骨粉碎骨折、肋骨骨折等,经合法程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2019)辽0115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赔偿医疗费46183.67元,后续的销医疗费4709.8元要求被告在本案中进行赔偿;此事故经辽中交警大队认定赵希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杜XX无事故责任。
另查,辽AXXXXX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病历、用药明细、医疗票据、出院通知书、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票据、(2019)辽0115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此事故经辽中交警大队认定赵希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杜XX无事故责任;辽AXXXXX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2019)辽0115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医疗费46183.67元。
经查实,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23734.29元;2、伙食补助费17000元(住院170天,每天赔偿100元);3、护理费26550元(1级护理10天,2级护理157天,每天按居民服务业144.4元;4、误工费9840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并且医院诊断休息至2020年1月18日止,应支持受伤日2019年5月26日至定残前一日2019年12月16日共计205天误工费,每天按农、林、渔业标准48元计算)5、交通费800元;6、伤残赔偿金38105.6元(经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原告59周岁,赔偿20年,农村标准14656元/年*20年*13%=38105.6元);7、精神抚慰金9000元(原告经依法鉴定二处十级伤残,无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8、鉴定费1000元;9、车物损失费600元(经某保险公司定损)。上述损失125638.69元,均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应按鉴定部门口述误工期90天、护理期60天计算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杜连鹏的车辆损失6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连鹏损失125038.69元。
如被告不按规定履行上述款项之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志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展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