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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辽01民终154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XX、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误工期过长,超过合理期间。
王XX辩称:误工费和其他判项根据原审证据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黄XX辩称,统一保险公司意见。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医疗费56609.66元、伙食补助费11700元、误工费29154元、护理费3234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211897.6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黄XX驾驶辽A×××××小型轿车行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右转弯时与直行的辽A×××××号轿车刮碰,造成辽A×××××号车乘客王XX受伤,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黄XX负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王XX受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膝内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失损伤等伤情,并住院治疗117天,王XX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黄XX赔偿上述费用以维护王XX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黄XX驾驶辽A×××××小型轿车行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右转弯时与直行的辽A×××××号轿车刮碰,造成辽A×××××号车乘客王XX受伤,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被告黄XX负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王XX受伤后被送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后于2018年10月25日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膝内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失损伤等伤情,并住院治疗117天,支出医疗费56609.66元,雇佣护理支出护理费24420元。王XX起诉至一审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右膝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辽A×××××车辆系黄XX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王XX医疗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王XX所受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王XX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6609.66元、伙食补助费11700元、误工费29514元、护理费2442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定给付900元;王XX要求给付朱雪护理费6600元,其出院医嘱注明4.全休2个月、8.专人陪护康复锻炼,陪护并非护理,是锻炼中需陪护,故王XX住院前6日及出院后康复锻炼需陪护,一审法院酌定给付误工费3000元;以上总计损失为206827.66元。扣除保险公司已付10000元,为196827.66元。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责任应重新认定问题,仅凭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照片,一审法院不能确定事故真实情况,对事故责任无据更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X196827.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黄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王XX误工期是否合理。误工期应根据王XX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意见予以确定,某保险公司虽对误工期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医疗机构确定的关于王XX误工期意见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的事项,本院对此不进一步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银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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