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03民终69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22551XXXX。
负责人:姚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陈XX损失共计911.57元,剩余部分由吴XX承担。2、一、二审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计算各项损失时应扣减交强险限额内部分承担的1,704.92元。2、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陈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吴XX赔偿陈XX的经济损失共计2,916.49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本案吴XX赔偿;3.判令某保险公司、吴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7日9时45分,吴XX驾驶湘M×××××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凤冈县土溪镇龙台村张前家院坝起步右转进入凤土线32KM+200M处时,与陈XX驾驶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陈XX与三轮车上乘车人曾祥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吴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曾祥高无责任。事发后,陈XX受伤后送往凤冈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1611.19元,经诊断为左手第4、5掌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另查明,吴XX驾驶的湘M×××××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14日13时起至2018年12月14日13时止,涉案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脱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11日11时起至2019年4月11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商业保险期内。本案事故发生后,吴X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9日11时起至2019年12月19日11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陈XX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如何确认陈XX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陈XX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原审法院对陈XX的各项损失评定如下:1.医疗费1,611.19元,有票据佐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陈XX住院治疗3天,原告主张误工费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58198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应为478.2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陈XX主张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38568元/年的标准,护理费应为317.1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结合陈XX的受伤情况,对原告主张营养费21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70元/天计算,对原告主张按100元/天计算不予支持,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元;综上,陈XX的经济损失总计为2,616.49元,对其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交强险出台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成为非强制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本质上都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障,但二者在保障范围、保障限额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交强险脱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在保险期内的,则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湘M×××××号轻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某保险公司可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但由于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还承保了肇事车辆湘M×××××号轻型自卸货车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期间内,且吴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故对于陈XX的损失2616.49元,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陈XX共计2616.49元;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脱保的,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该由本案的投保义务人即吴XX在交强险范围内自行赔偿陈XX损失。另外,涉案交通事故除了造成陈XX的损失外,案外人曾祥高的损失经法院认定为182,844.35元,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陈XX的损失在交强险中的比例为1%{四舍五入,即2,616.49元÷(2,616.49元+185,460.84元)},也即吴XX应该赔偿陈XX1,220元(122000×1%),剩余的损失1,396.49元(2,616.49元-1,22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付。
关于上诉理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因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另有合同约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
二、限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96.49元;
三、限吴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20元;
四、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某保险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XX负担45元,由吴XX负担23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娄 强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振伟
书记员钟永海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