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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保险公司与卢XX、何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06民终99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丙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XXXX。
负责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1,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06201303120290。
法定代理人:卢X2(被上诉人卢X1的父亲),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陈X(被上诉人卢X1的母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X,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X,男,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50677XXXX。
负责人:艾X。
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2905XXXX。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卢X1及原审被告何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丙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X1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卢X1的后续治疗费事实认定不清。一、卢X1主张的后续治疗费金额为专科机构价格项目表中价格最高的项目,所需移植毛囊数量及总费用的评估分析并未参考其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标准,纯属医生的个人参考意见。二、卢X1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其单方委托,赔偿义务人和其他第三方均没有在场参与鉴定过程,鉴定程序不公正,丙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主张交强险作出赔偿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理赔程序,第三者应负有“充分让保险人了解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的随附义务。卢X1单方委托鉴定的行为,是对该义务之违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卢X1的后续治疗费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丙保险公司多赔付1995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卢X1辩称:一、卢X1提供了广州广大医院有限公司广大亿美植发专科出具的咨询问诊单、毛发种植价格项目、患儿卢X1疤痕种植方案及费用、发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证明卢X1根据有植发资质机构的专业意见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广州广大医院有限公司广大亿美植发专科出具的植发方案和费用具体明确、合法合理,卢X1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证据充分。二、卢X1提供的植发鉴定结论虽然是单方委托作出,但是依法可作为法院定案依据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丙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卢X1提供的植发鉴定结论,卢X1提供的鉴定结论合法且有效。三、一审法院基于公平考虑,已准许丙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但经一审法院委托两家鉴定机构,两家鉴定机构均以无具体标准为由未能作出鉴定结论。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卢X1作为幼儿及其需要植发的必要性等方面,酌情支持卢X1的后续治疗费,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何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卢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X、丙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卢X1医疗费25086.29元、后续治疗费935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丙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向卢X1赔付护理费、交通费合共1500.12元;二、甲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向卢X1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共345.44元;三、乙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向卢X1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345.44元;四、丙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向卢X1赔付53586.7元;五、驳回卢X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6.36元,由卢X1负担366.36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25元,由乙保险公司负担25元,由丙保险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丙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审查。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卢X1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卢X1头部受伤,卢X1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实为其头部外伤疤痕毛发种植的手术费用。丙保险公司对卢X1需行毛发种植手术并无异议,仅认为卢X1单方委托广州广大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疤痕种植方案及费用评估价格过高,不应采纳。经审查,丙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已申请对卢X1的后续治疗费即毛发种植手术的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丙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以目前未有相关的标准为由,不予受理丙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换言之,卢X1的毛发种植手术费用客观上无法通过第三方鉴定的方式予以明确。在卢X1已全额支付手术费用93500元且手术时间已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卢X1的年龄、受伤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卢X1的后续治疗费66000元并无不当。丙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酌定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丙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5元,由上诉人丙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绮云
审判员  袁秋华
审判员  莫志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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