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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卢XX、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06民终75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恒达花园东122-125,220-233,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566R。
负责人:郑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XX,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卢XX、原审被告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重新对卢XX的左眼损伤致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重新认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二、根据二审裁判结果重新确定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担,二审诉讼费由卢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明显夸大了卢XX的左眼损伤程度,评定其左眼损伤达九级伤残的事实依据明显不充分,鉴定意见有瑕疵,不合理,应对卢XX该处损伤的致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以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错误、不合法为由,不准许重新鉴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卢XX提供的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卢XX在事故中所受损伤主要在左眼,其在入院时体格检查结果为右眼视力VOD1.0,而其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进行屈光检查的结果报告中却记载其右眼视力VOD0.1,前后两个检查结果相差甚远。虽卢XX因交通事故导致左眼受伤,但其在事故中并未受伤的右眼却先后进行两次检查,且检查结果明显不一致。卢XX在中山眼科中心的屈光检查结果报告中,卢XX右眼视力仅为0.1,且左、右眼中心视野和周边视野均为全区域缺损,明显与其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记录情况不一致,因此,无法排除卢XX的眼睛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自身疾病的可能性。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了三份检查结果不一致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倾向于与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屈光检查结果报告,此鉴定明显存在严重瑕疵,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另,按一般常理,伤者的损伤经过系统住院治疗后,一般情况下应往好转、痊愈方向发展,但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卢XX的右眼视力反而在其出院后更糟糕,甚至达到盲的程度,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卢XX的右眼在事故中并未受到任何损伤,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对其右眼进行检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参照此检查意见进行对比分析评定而作出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鉴定意见明显存在严重瑕疵。因此,有必要对卢XX的左眼损伤致残程度以及其右眼损伤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以及对其左眼损伤致残程度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二、一审法院对卢XX可获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卢XX的损伤评定为两处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即使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卢XX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伤残赔偿系数按22%计算,且在一审诉讼中从未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及自有处分诉讼权利的原则,一审法院应对此予以尊重,而不能在卢XX未申请变更诉请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诉讼主张,以23%的伤残赔偿系数来认定卢XX可获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客观上明显加重了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致判定的赔偿金额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三、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不合理。卢XX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并致其脸部、眼部受伤,卢XX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与其脸部、眼部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虽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在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主要考量其违法行为及自身未尽自我保护的客观事实,适当减少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以1万元为宜。
卢XX辩称,一、某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理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1.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是公立医院,其作出的诊断客观、依据充分,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卢XX左侧眼眶内侧壁及外侧壁骨折,可见卢XX左眼球受伤较为严重,该院出院记录显示,医院建议卢XX转院治疗。卢XX后转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与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的诊断基本一致,其中出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巩膜裂伤、虹膜脱出、前房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均由外伤造成。2.某保险公司以卢XX右眼的检查情况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缺乏关联。首先,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是省内最权威的眼科医院,所作出的检查结果具有权威性。其次,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并没有对卢XX的右眼进行检查、诊断,因为卢XX受伤时撞伤了左眼,该医院作为急救医院,肯定只检查外伤明显的部位。后卢XX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进行检查,医生对双眼进行检查并不违反常理。而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虽有关于右眼的检查结果,但认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左眼的检查结果,评定为一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而不是双眼盲目。最后,卢XX作为70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恢复能力差,且伤及眼睛,经过治疗无法康复非常正常。3.事发时卢XX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孙子去学校,如果其患有眼疾,不会驾车接送孙子。二、卢XX起诉之初确实主张以22%的伤残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因是卢XX不完全清楚各地审判惯例,受诉法院根据当地处理惯例予以调整合情合理。且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金额并未超过卢XX的主张,并未违反不告不理及自有处分诉讼权利的原则。三、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正确。一审法院在认定该赔偿项目时已考虑卢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且卢XX已70岁高龄,事故造成其眼睛严重受伤,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公平、公正。
胡XX未陈述意见。
卢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卢XX损失149027.5元,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胡XX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胡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XX117095.1元;二、驳回卢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0元(卢XX已预交),由卢XX负担28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36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卢XX述称,委托鉴定前,其曾到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进行咨询,该所要求其先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进行检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围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争议焦点在于:一、应否对卢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卢XX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应否对卢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首先,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是一所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通过审查卢XX的病历材料、检查结果以及对卢XX进行体格检查后,对卢XX的伤情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2.11条、第5.10.3.7条之规定,评定卢XX一眼盲目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左侧第3-9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以上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其次,根据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卢XX出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巩膜裂伤虹膜脱出前房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客观病情与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记载一致。而卢XX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出院时,该院并未对其视力情况、视觉功能进行详细检查。后卢XX根据鉴定的需要,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就其视觉功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经屈光检查、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得出卢XX左眼裸视力FC/30cm、最佳矫正视力FC/50cm的检查结果。卢XX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时,视力损害或视觉功能障碍情况未趋于相对稳定状态,而其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检查时,距本案事故发生已超过6个月,伤情已基本稳定,故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对卢XX视力及视觉功能检查的结果更能准确反映卢XX的真实伤情,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采用该结果认定卢XX的眼部伤情并无不当。最后,卢XX多次就诊记录均未反映其在事故发生前就患有眼疾,某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卢XX左眼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眼疾且与卢XX左眼经检查为盲目3级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存在关联。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卢XX右眼视力检查前后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卢XX因本案事故导致左眼受伤,如上所述,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情与卢XX病历记载的病情相符,其左眼视力受损、视觉功能障碍情况也以医院检查结果为依据,其右眼视力情况与评残结果无关,本院对某保险公司关于卢XX右眼视力情况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综上,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理据充分,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理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以此认定卢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并对某保险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损失是否正确。1.残疾赔偿金。虽然卢XX起诉时主张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按伤残赔偿系数22%计算为99159.5元,鉴于当时广东省尚未统一多处伤残赔偿系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伤残赔偿系数存在不同的计算方式,卢XX称因不了解佛山地区法院的处理惯例而主张伤残赔偿系数按22%计算,并不违反常理,一审法院在卢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范围内,结合其伤残情况及评残时的年龄,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对其伤残赔偿系数进行调整,在不超过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金额99159.5元的情况下,以23%的伤残系数认定残疾赔偿金为94242.5元,并未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予以维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卢XX因本次事故被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事故给卢XX造成的严重后果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学彬
审判员 何美健
审判员 蔡成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文慧
书记员 汤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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