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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柳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681民初76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田XX,女,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柳XX,男,住龙口市,被告: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系公司员工。
原告田XX诉被告柳XX、某保险公司(以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柳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医疗费3620.43元、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营养费250元(50元/天*5天)、护理费500元(100元*5天)、误工费3000元(100元/天*30天)、交通费100元、车损2000元。
合计9970.4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Y×××××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承担。
交通费过高。
原告已超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误工费不予承担。
被告柳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伤后到龙口市中医医院住院共计5天,花费医疗费3386.43元。
肇事车辆鲁Y×××××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338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护理费500元(100元/天*5天)、误工费3000元((100元/天*30天),结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工作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能够证实原告事发前打零工,虽然超过60周岁,但仍在从事劳动,本院按照城镇无固定收入居民平均工资100元/天予以认定,根据龙口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本院对原告主张30天予以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休治时间鉴定申请,视为权利放弃)、交通费10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就医次数、地点,予以支持)、车损1580元。
以上合计9066.43元。
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金额如数赔偿。
综上,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66.4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45元,由原告田XX承担5元。
审判员  曲岩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迪附:限期缴纳上诉费及办理网上上诉立案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
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或仍未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缴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15350101040027221;立案庭电话:0535-8778270;曲岩法官工作室电话:0535-877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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