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05民初831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X,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X,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负责人:齐XX。
原告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XX(以下简称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苟X,安XX到庭参加了诉讼。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99830.36元、护理费8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6日,安XX驾驶×××号车辆和我公司员工杨某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我公司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
安XX辩称,我是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某保险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6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康营中路,杨某驾驶×××号车辆和安XX驾驶的×××号车辆(发动机号8FAXXX1428)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受伤,两车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次日杨某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到12月10日共计44天,经诊断为左侧骨盆骨折,左侧髂骨翼骨折,耻骨联合分离,右侧髋臼及耻骨上、下支骨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全身散在皮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坐骨神经损伤,代谢性酸中毒,双侧胸腔积液,低钙血症,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双肺挫伤,左侧腰大肌损伤,左肾包膜下血肿,左侧第7、8肋骨骨折,呼吸性酸中毒,低血糖症,胰尾损伤,左肾损伤,肝功能不全,低钠血症,低氯血症,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住院费183391.09元。原告除提交住院费票据外,另提交杨某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金额共计6269.63元。原告提交8400元(42天)护理费发票,证明其为杨某请护工发生的护理费。原告提交杨某出具的说明,证明杨某认可原告为其支付189660.72元医疗费,8400元护理费,同意该费用由原告主张。安XX提交保单,证明×××号车辆事发期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杨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杨某认可189660.72元医疗费,8400元护理费由原告支付,原告也提交了相应票据,杨某同意该损失由原告主张,本院不持异议。医疗费,交强险有责医疗类赔偿金1万元,交强险外原告按照50%主张,本院不持异议。护理费,在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内,原告全额主张,本院支持。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400元,以上共计184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89830.3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安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颉晓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