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王X甲与某保险公司、王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浙0483民初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王X甲,女,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846751XXXX。
代表人:陆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X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王X甲诉被告、王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雪平独任审判,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王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甲起诉请求判令(变更后):被告赔偿医疗费、车损,共计176215.06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王X乙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6时40分许,王X乙驾驶浙AXXXXX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划有人行横道标线的路口未减速,与未按规定下车推行的由殷加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客王X甲受伤及一只手机损坏、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殷加取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甲无责任。王X甲伤后经住院治疗108天(截至2019年3月28日),支付医疗费173675.91元。
浙A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于某保险公司。事故后王X乙已支付王X甲25405.90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王X甲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材料、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确认王X甲损失共计175325.91元。其中:1、医疗费用计算为173675.91元。包括:医疗费174565.06元,其中住院费用中伙食费557.90元应予以扣除,结合票据,应计算为173675.91元。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本院酌定为10%计17367.59元,其中10000元可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财产损失计算为1650元,即车辆损失1650元,计算有据。上述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65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163675.91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3784.99元(156308.32元X60%),由王X乙赔偿4420.55元(非医保费用7367.59元X60%)。综上,某保险公司合计赔偿105434.99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尚需赔偿95434.99元。因王X乙已支付王X甲25083.90元(扣除诉讼费322元后),故某保险公司实际应支付王X甲74771.64元。某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范围外赔偿50%,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性质、风险规避等因素,确定比例为6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X甲74771.64元;
二、驳回原告王X甲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王X甲负担329元,由被告王X乙负担322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审判员  唐雪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嘉璐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