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李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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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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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02民初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16
原告:张X,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XXXC8M0A。
代表人:刘经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李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5月19日12时55分许,被告李X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干桥处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行驶至此处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李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二、原告张X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经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X因此次车祸所致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
三、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医疗费7218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12天每天按30元计算)、护理费11051.70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102天),残疾赔偿金71188.2元,交通费酌情确定1200元,财产损失酌情确定800元,鉴定费22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62588.33元。
四、垫付费用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李X垫付原告医疗费40000元,原告张X住院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汇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账户医疗费10000元,该费用原告张X未使用。
五、车辆保险情况:被告李X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X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按照8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7239.9元,原告剩余损失65348.43元由被告李X按照8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55546.17元,扣除被告李X已支付的40000元,仍需赔偿15546.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97239.90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15546.1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张X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市山东东营分行营业部62×××37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19元,减半收取1794.1元,由原告张X负担563.14元,由被告李X负担123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