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张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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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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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02民初3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15
原告:孙XX,男,汉族,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德是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XXXCAC9Q。
代表人:孙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汉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4月14日5时55分许,原告孙XX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东营区四支东侧南北路由南北行驶至西龙路路口南侧一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被告张XX驾驶的鲁M×××××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医疗费69462.49元,病案复印费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24天每天按30元计算)、误工费13002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120天),护理费6501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32594元,交通费酌情确定800元,财产损失酌情确定1800元,鉴定费2800元,营养费7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38471.49元。
三、车辆保险情况:被告张XX驾驶的鲁M×××××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XX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6697元,原告剩余损失71774.49元由被告张XX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21532.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X损失66697元。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X损失21532.35元。
三、驳回原告孙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孙XX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62×××94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孙XX负担597元,由被告张XX负担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