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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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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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民终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52XXXX。
负责人:彭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肖XX、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应当持有G证驾照,谢XX持A2驾照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属于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免责情形,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XX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XX没有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准驾不符,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谢XX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绵竹交警大队并未认定谢XX属于无证驾驶,投保车辆为低速货车,保险单的机动车种类载明的很清楚,持有A2证驾驶本案车辆,并没有增加保险风险,上诉人拒赔没有理由。
肖XX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二、请求判令谢XX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费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113450元;三、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谢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0月4日01时30分许,肖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川FXXXXX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汉清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汉清路汉旺镇牛鼻村路段与在路面停放的谢XX所有的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肖XX受伤。事故发生后肖XX被送往绵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伤后休息140天。肖XX住院期间花去住院治疗费85547.36元以及门诊费2077.7元。谢XX向肖XX支付了20300元的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向肖XX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
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XX负事故主要责任,谢XX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实际所有人为谢XX,登记所有人为杨明会,该车辆系杨明会卖于谢XX,未过户。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谢XX持有的驾驶证为准驾车型A2。
另查明,肖XX之伤经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肖XX因交通事故右踝关节严重损伤致踝关节僵硬跖屈活动功能丧失属八级伤残,左侧4-9肋骨骨折、右侧3-6肋骨骨折并左侧4-9肋骨错位畸形属九级伤残,右足多发严重骨折致右侧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属九级伤残,右侧股骨头骨折伴右侧髋关节脱位致右髋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左内踝骨折致左侧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左足多发骨折致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属十级伤残。伤残鉴定花费1000元。
还查明,肖XX于在绵竹市,属居住城镇的居民。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肖XX与谢XX之间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超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XX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部分(包含再医费23000元),肖XX自愿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80%责任,谢XX承担超出交强险20%的责任。扣除谢XX已经支付的医药费20300元,谢XX一次性赔偿给肖XX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6000元,双方当事人的赔偿权利和义务终止。同日,谢XX向肖XX支付了36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门诊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绵竹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居住登记回执、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①谢XX所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能否驾驶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某保险公司以谢XX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②肖XX鉴定的三期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否应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③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肖XX、谢XX自愿达成将再医费计算其中一并处理,且肖XX自愿承担80%责任与谢XX承担20%赔偿责任的协议是否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焦点①某保险公司认为谢XX驾驶运输型拖拉机需要持G证,而谢XX的驾驶证为A2,故谢XX系持驾驶车型不符的驾驶执照,从而不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该院认为,谢XX所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而谢XX所驾驶的事故车辆虽为运输型拖拉机,但行驶证上并未确定该车应为G证类型,同时从该运输型拖拉机行驶证照片看为货车类,同时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确认谢XX所驾车型不符,故不能认定谢XX所持的A2驾照不能够驾驶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即使谢XX所持驾照与所驾驶车辆车型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某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XX。故某保险公司以谢XX驾驶车型不符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焦点②肖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谢XX停放在路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肖XX受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谢XX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肖XX与谢XX自愿达成协议由谢XX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予干涉。
关于焦点③,三期费用,已在证据认定中认定,在此不再赘述;精神抚慰金,肖XX属无证驾驶车辆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误工费,因肖XX未提供近三年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减少的证明,按照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为177.3元/天。护理费,按照2018年居民服务行业109.02元/天计算。
综上,肖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85547.36元+1293.10元=86840.46元;2.鉴定费1000元;3.误工费140天X177.3元/天=24822元;4.护理费65天X109.02元/天=7086.3元;5.残疾赔偿金33216元/年X20年X37%=245798.4元;6.再医费23000元。上述第1项中扣除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按照谢XX承担20%的责任,谢XX应赔偿肖XX15368.09元;上述第2-6项合计301706.70元,其中某保险公司在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后,按照谢XX承担20%的责任,谢XX应赔偿肖XX38341.34元。据此,谢XX还应当赔偿肖XX各项损失53709.43元,扣除谢XX支付的医疗费20300元,谢XX还应赔偿33409.43元。谢XX与肖XX达成赔偿协议:谢XX自愿一次性赔偿给肖XX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6000元,双方当事人的赔偿权利和义务终止。且谢XX已向肖XX履行了该协议,故不加干涉。某保险公司除已经赔付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外,某保险公司还应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肖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XX赔偿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驳回肖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肖XX承担806元,谢XX承担1520元,谢XX应在七日内缴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上明确载明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机动车种类为低速货车。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结合双方二审诉辩意见,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谢XX所持有的A2驾驶证能否驾驶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上诉人能否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免责。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应当持有G证驾照,谢德斌持A2驾照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属于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免责情形,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谢XX持有的A2驾驶证,A2驾驶证可以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有: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在上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上明确载明四川UXXXXX运输型拖拉机机动车种类为低速货车,属于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故谢XX不属于无证驾驶,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青加彬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