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晋0106民初3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
王X,男,汉族,身份证号14231988071XXXX2,住山西省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晋军,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5180XXXX×××,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7层,负责人:孟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柴渊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976160XXXX×××。负责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亚东,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原告王X诉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8.4元、误工费4883元、护理费895元、财产损失3065元、交通费300元,共计9491.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9日,李亮亮驾驶晋AXXX71号小型汽车在尖草坪区新兰路与王X驾驶的晋AXXX30号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亮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认定的事实
2019年11月29日,李亮亮驾驶晋AXXX71号小型汽车在尖草坪区新兰路与王X驾驶的晋AXXX30号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亮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晋AXXX71事故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晋AXXX71事故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甲保险公司垫付财产损失2100元,其中2000元不包含在原告诉讼请求内,100元包含在内。
现将原告损失认定如下: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及数额
证据及其他依据
医疗费
348.4元
票据、病历
误工费
89123元/年÷365天×17天=4151元
医嘱、我省标准
护理费
46693元/年÷365天×3天=384元
财产损失
2965元
票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共计348.4元,有正规医疗票据为凭,且与事故情况吻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医嘱,本院认定的误工时间为17天,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汽车买卖合同、车辆挂靠协议,陈述其职业为滴滴司机,主张按照山西省2019年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收入计算误工费,本院认为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支持,本院认定的误工费为4151元。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认定的护理期为3天,原告主张按照2019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年收入计算护理费,本院认为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本院认定的护理费为384元。原告提供的财产损失票据是5065元,其中2100元已由甲保险公司支付,本院认定的原告财产损失为2965元。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交警认定李亮亮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事故认定书未记载原告受伤,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历显示的治疗时间及受伤情况看,本院认为原告人身损伤为交通事故所致。以上认定的原告交强险内损失共计4883.4元,应当由承保的晋AXXX71号车交强险的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以上认定的原告交强险外损失共计2965元,应当由承保的晋AXXX71号车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除已经支付的2100元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再赔偿原告王X各项损失共计4883.4元。
二、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29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支付到原告王X的以下账户:户名王X,开户行工商银行太原柏杨树支行,账号62172305020035940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根据原告的意思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守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晓明
书记员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