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张XX与杨XX、甲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281民初47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张XX,女,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姜XX,男,满族,居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民族不详,现住兴隆县。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
负责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负责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姜X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乙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金33517.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4日14时许,杨XX驾驶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下营满族乡腰子岭村时,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附近医院诊治,由于伤情复杂严重,转至唐山浩康骨科医院医治。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杨XX驾驶的车辆于2018年7月23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2019年1月28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起诉请求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杨XX未予答辩。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24日,被告向该公司报案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不是现场报案,未经交警部门,也无痕检报告,对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本案诉讼费不承担。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公司仅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未向该司报案,且交警部门未出具责任认定书,事故真实性及事故责任无法核实,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意见同甲保险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杨XX驾驶XXX小型轿车载乘原告张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下营满族乡腰子岭村时,原告张XX下车后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左上臂被车辆的右后轮碾轧受伤,被告杨XX驾车驶离现场,原告回到家中发现伤势较重,遂给被告杨XX打电话,被告杨XX驾驶车辆载着原告到本市西郊医院治疗,后原告就近到西下营卫生院输液治疗,杨XX给付原告1000元。原告在西下营卫生院输液不见好转,又去了西郊医院输液,后被送到唐山浩康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开支医疗费11552.34元。原告之伤经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期为134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原告开支鉴定费600元、照相费25元。另查,XXX小型轿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杨XX,该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又查,原告在与被告杨XX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亦未向为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杨XX向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报案,2019年3月14日,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交警调查得到的基本事实为:“2019年2月24日14时许,杨XX驾驶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XX乡时,与行人张XX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双方当事人未在现场报案,现场已变动”。被告杨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900元,原告愿在得到赔偿后将垫付款退还给被告。另,在审理中,被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原告的伤情与承保车辆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进行关联性鉴定。经本院委托,2020年1月9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四项“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之规定,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乘坐被告杨XX驾驶的车辆,在下车时原告突然倒地,造成原告的左上臂被车辆的右后轮碾轧,原告的陈述的经过与原告治疗的伤情及唐山浩康骨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杨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杨XX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二)……;(三)……;(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六)……”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下车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应待车辆停稳后下车,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医疗费应为11552.34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40元/天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80元。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尽管被告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与伤情不符,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营养费可参照40元/天计算,故营养费为12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向法庭提交了经营者为张小刚的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故发生前五个月的记工表,证实原告在该处上班,日工资110元,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低于2019年度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标准43044元/年,故其主张误工费1474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向法庭提交了遵化市西三里乡飞盟商行出具的证明、工资表,证明护理人员杨磊系原告之子,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5324元,因护理其母未发工资,但原告主张按2019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109元计算,本院予以采纳,故护理费为3270元。原告主张鉴定费600元、照相费25元,向法庭提交了鉴定费、照相费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交通费,向法庭提交了出租车机打票据,但与就医时间、地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实际发生交通费,故本院酌定为3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32567.34元。被告杨XX驾驶的XXX小型轿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0%。被告杨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900元,原告自愿返还给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损失共计为32567.34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8310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831.61元。
二、被告杨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900元,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还给被告杨XX。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负担18元,由被告杨XX负担253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冬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 静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