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王X与孔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浙0603民初9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XX,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7XXXX。
代表人:康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系员工。
原告**与被告孔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被告孔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464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孔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2日11时54分许,被告孔XX驾驶浙DXXXXX小型面包车在柯桥区柯安线职教中心附近地方与朱茂海驾驶的浙DXXXXX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浙DXXXXX车上乘客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柯桥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孔XX负事故次要责任,朱茂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某保险公司系保险人,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嗣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成诉。
被告孔XX辩称:1.对事故责任有点异议,被告没有责任。2.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垫付过款项。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浙DXXXXX车辆在我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原告诉请过高: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930元;伙食费、营养费标准认可20元/天;误工费、护理费由法院认定;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在绍兴市中心医院等门诊、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8181.02元。原告诉前自行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对其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2019年2月12日的交通事故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拟为120日,护理期拟为60日,营养期拟为60日。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700元。
同时查明,被告孔XX系浙DXXXXX车辆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孔XX驾驶的浙DXXXXX车辆与朱茂海驾驶的浙DXXXXX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浙DXXXXX车上乘客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根据公安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朱茂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孔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现事故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负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被告某保险公司虽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方,但原告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情况,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8170元,该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按住院天数7天,20元/天的标准计算;3、营养费1200元,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天数60天,20元/天的标准计算;4、误工费2184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间120天,按2018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432元/年的标准计算;5、护理费1092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时间60天,按2018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432元/年的标准计算;6、交通费因考虑到原告伤后需就医及护理等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为300元;7、鉴定费700元,根据原告实际支出认定。以上合计43270元。
因上述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327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951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3376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他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4327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孔XX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文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唐秋萍
书记员  袁嘉文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