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与某保险公司、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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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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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7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女,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上诉人黄X因与被上诉人朱XX、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其不承担律师费。事实和理由:1、事故发生后其多次与朱XX联系,朱XX一直不肯处理,而是在2019年直接起诉。2、审理中其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同。3、本案律师费是朱XX的原因导致,且朱XX的诉请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故律师费应该由朱XX承担。
朱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未作书面陈述。
朱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X、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36,068元(68,034元每年计算20年计算系数0.1)、误工费12,400元(2,480元每月计算5个月)、交通费500元、护理费4,960元(2,480元每月计算2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医疗费4,695元、营养费2,400元(40元每日计算60日)、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代理5,000元;2、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黄X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朱XX将律师代理费变更为2,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XX13,655元;二、黄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XX2,000元;三、朱X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一审期间对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引发本案诉讼,朱XX一审期间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系朱XX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由上诉人承担上述律师费用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二审改判其不承担律师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审判员 邬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汪汝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