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王X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1民终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乙,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甲,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乙、王X甲、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王X乙、王X甲、杨XX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交警部门为本案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记载,并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事故中,王X甲驾驶的冀AXXX26/冀AXXX6挂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鲁SXXX96号车辆的王X乙不负事故责任,另有马建军驾驶的鲁AXXX82号、牛恒旭驾驶的鲁AXXX99号、崔士永驾驶的鲁SXXX23号等三车也不负事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合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l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l00元。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以某保险公司一方的交强险已足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免除案涉其他车辆保险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意图与初衷不符。
二、原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理由: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该条款第八条、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某保险公司认为王X乙、王X甲、杨XX一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无责险范围内和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
王X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法庭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月22日,王X甲驾驶车牌号为冀AXXX26/冀A82R6号重型半挂车,与王X乙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7018132018002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甲负全部责任,王X乙、李文俊、马建军、牛恒旭、崔士永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冀AXXX26/冀A82R6号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二、某保险公司请求改判案外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王X乙起诉某保险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王X乙并没有起诉其他车辆的保险人,其他车辆的保险人也没有参加诉讼,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某保险公司请求案外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开庭在核对当事人时,某保险公司并没有异议,更没有申请追加其他案外人为被告,说明某保险公司认可自己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他保险人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有充分的理由,应当另案追偿,不应当在本案中主张。3.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分担,某保险公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X甲、杨XX未答辩。
王X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X甲、杨XX、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乙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050.37元;2.诉讼费用由王X甲、杨XX、某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1.2018年1月22日7时50分许,王X甲驾驶冀AXXX26/冀AXXX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42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42线63公里时,由于路面结冰湿滑车辆失控,与王X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SXXX96的小型客车(载李文俊)、马建军驾驶的鲁AXXX82轻型货车、牛恒旭驾驶的鲁AXXX99小型客车、崔士永驾驶的鲁SXXX23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乙、李文俊受伤,五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各方当事人无责任。上述事实,由王X乙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予以证实,当事人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2.王X乙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36.46元,王X乙提交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急诊病历1份、诊断证明1份、医疗费发票4份予以证实。后王X乙于2018年1月25日至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住院治疗,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11日共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4948.91元。为此,王X乙提交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急诊病历1份、住院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诊断证明1份、门诊病休证明5份、医疗费发票5张予以证实。某保险公司对王X乙上述证据无异议,对王X乙医疗费支出6185.3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经一审法院诉前委托,2019年6月3日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X乙车祸伤至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该伤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需壹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60日。王X乙支出鉴定费1300元。王X乙提交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份。对鉴定意见书某保险公司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发票无鉴定机构发票章。经一审法院核实,鉴定费发票确系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出具,且王X乙也实际支出该项费用,故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及王X乙支出鉴定费13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4.王X乙主张误工费29215.2元(243.46元/天×120天),并提交王X乙工资发放签字表1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份、完税证明1份,证实自己平均日工资243.46元。某保险公司对王X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王X乙目的。一审法院认为王X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其日平均工资数额,因此,王X乙据此主张误工费合法有据,对其主张的误工费29215.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5.王X乙主张有其工友许宏伟护理,主张护理费17179.8元(286.33元/天×60天),并提交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护理部证明1份、护理人许宏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许宏伟2017年10月-12月工资发放签字表1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份予以证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经计算许宏伟银行流水,其自2017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共发放工资20898.96元,日平均工资为232.2元。现王X乙护理期限已经司法鉴定,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X乙护理费为13932.64元(232.2元/天×60天)。
6.王X乙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某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王X乙的证据不能证实在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认可按照17天,每天100元计算。经审查王X乙在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收费票据,其虽自2018年1月22日至1月24日均有检查及收费,但其未住院治疗,因此王X乙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计算17天。一审法院确认王X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00元。
7.王X乙主张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被告认为王X乙主张过高,经审查,王X乙需营养已经司法鉴定,其主张的标准超出关于营养的相关标准,一审法院确定王X乙营养费为3000元(50元/天×60天)。
8.王X乙主张交通费1000元,某保险公司不认可。经审查,结合王X乙居住地及就医天数、地点,一审法院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
9.王X乙主张住宿费300元,某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王X乙对该项证据未提供证据,无法支持。
10.冀AXXX26/冀AXXX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杨XX,主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车辆损失已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付50255元后全部处理完毕。上述事实有王X乙提交杨XX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王X甲与王X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王X乙、李文俊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王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公安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一审法院确认王X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冀AXXX26/冀AXXX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王X乙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付。某保险公司抗辩无责车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付后自己再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无责赔付的立法本意是在侵权车辆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也要在无责赔付的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体现的是交强险的社会救助性质。而本案中,冀AXXX26/冀AXXX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车辆,其投保的保险足够受害人损失之赔偿,某保险公司再要求无责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X甲、杨XX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亦无法确认两者之间的关系,故王X甲作为实际侵权人,杨XX作为侵权车辆所有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现王X乙要求王X甲、杨XX赔偿相应损失,理由正当,但应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比例、项目、数额赔偿。一审法院确认李文俊损失如下:医疗费6185.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9125.2元、护理费13932.6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该事故还造成李文俊受伤,王X乙明确表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由李文俊优先使用,经另案审理,李文俊医疗费用已超过10000元,故王X乙的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其他损失在交强险内赔偿。王X甲、杨XX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王X乙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557.84元(29125.2元+13932.64元+50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王X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2185.37元(6185.37元+1700元+3000元+1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5元,减半收取计1376.25元,由王X甲、杨XX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其他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说理正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继英
审判员 刘彦亭
审判员 赵 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记员 韩 笑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