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902民初37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0-01-12

原告: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普通合伙),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兴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1703室。
负责人: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钱X甲,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第三人:钱X乙,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以下简称“协力运输队”)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钱X甲、第三人钱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力运输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乙、被告甲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钱X甲、第三人钱X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力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460元(按总额120713.31元计算,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比例计算,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甲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钱X甲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5345元(按总额120713.31元计算,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比例计算,详见赔偿清单)。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垫付总额变更为由,变更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646元;判令被告钱X甲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553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10时27分许,原告的雇员王富财驾驶牌号为浙LXXXXX号轻型货车,沿329国道由定海城区往白泉镇方向行驶,途经,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告钱X甲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袁信满驾驶的牌号为浙LXXX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钱X甲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均与道路旁的钢质护栏碰撞,造成钱X甲和电动三轮摩托车所载乘员钱X乙(钱X甲之父)受伤,并造成三车和护栏受损。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认定,王富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信满、钱X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钱X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钱X甲、钱X乙即被送往解放军第四一三医院治疗。现原告已为钱X甲、钱X乙垫付医疗费92169.17元、护理费11694元、伙食费800元、陪床费456元、辅助器具费用80元,合计105199.17元。原告还支出护栏维修费7983元、自身车辆(浙LXXXXX号车)维修费8150元,各项费用合计121332.17元。驾驶员王富财系原告雇员,浙L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于原告名下,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浙L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于被告供电公司名下,投保于“甲保险公司”。综上,原告认为,本案原、被告应根据各自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其中原告承担40%,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0%,被告钱X甲承担30%),中华联合保险、被告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现原、被告无法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供电公司辩称:一、本案事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划分比例应为原告承担70%,答辩人承担15%,被告钱X甲承担15%。本案事故发生系因原告雇员王富财驾驶原告所有的浙L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隧道内违反规定超越被告钱X甲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袁信满驾驶的答辩人所有的浙L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告钱X甲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均与道路钢质护栏发生碰撞,三车和护栏受损,被告钱X甲、第三人钱X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答辩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王富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信满和钱X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第三人钱X乙无责任的结论没有异议。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因王富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隧道内强行超车导致,从公平原则出发,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应为原告承担70%,答辩人承担15%,被告钱X甲承担15%,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划分比例没有依据。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为第三人钱X乙垫付医疗费28000元,为钱X甲、钱X乙垫付护理费4461元,支付自身车辆(浙LXXXXX号)维修费4900元,答辩人支出共计37361元。三、答辩人为浙L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本案发生在承保期内,本案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予以承担。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甲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损害后果以及交警的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答辩人认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比例,应由原告承担70%,浙LXXXXX号车辆方(即供电公司)承担15%,被告钱X甲承担15%。答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费用部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现金支付800元”和“陪床费、助行器536元”。答辩人已实际支付给供电公司28000元。
钱X甲辩称: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已造成答辩人和三轮车乘员钱X乙(答辩人之父)受伤。事故起因是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在隧道内强行超车所致,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故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意供电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钱X乙陈述称: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但交警部门认定钱X甲承担次要责任是有异议的。事故发生是原告的车来撞我们,责任在原告方,我和钱X甲都是受害人。因原告未及时垫付医疗费,导致我治疗不顺利,痛苦增加,且损失扩大。除原告主张的损失费外,另有医疗、误工费等损失。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的认定、被告钱X甲和第三人钱X乙在事故中受伤治疗、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原告和被告供电公司曾垫付相关费用等事实,以及事故车辆投保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对本案现有相关损失情况,本院核定如下:
1.钱X乙医疗费:2015年4月3日至2017年3月15日共计102493.53元(1635.18+116+89239.12+11503.23=102493.53);
钱X甲医疗费:2015年4月3日至同年6月4日共计18675.64元(1223.23+17452.41=18675.64);
医疗费合计121169.17元(102493.53+18675.64=121169.17)。其中,原告垫付92169.17元,被告供电公司垫付28000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已将该款支付给被告供电公司);
2.护理费:钱X乙、钱X甲住院期间,原告共为其垫付护理费11694元(9664+2030=11694),被告供电公司为钱X乙、钱X甲垫付4416元(2416+2000=4416),有收据为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予确认。钱X乙住院期间,原告曾为其垫付“陪床费、助行器费”合计536元(456+80=536),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三医院骨科病区”出具收款收据予以印证,可予以确认。其中“陪床费456元”,从其性质来看,应视作钱X乙护理费。故护理费合计16566元(11694+4416+456=16566);
3.助行器费:原告为钱X乙垫付助行器费80元,应予确认;
4.钱X甲住院期间,原告为钱X甲垫付住院伙食费800元,有孔忠骥(系钱X甲舅舅,钱X乙的妻弟)出具的收条印证,钱X乙、钱X甲也予以认可,可予以确认。钱X甲实际住院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50元计算,该款可视作钱X甲住院16天的伙食补助费800元(50X16=800);
5.财产损失:原告支付公路护栏维修费7983元、支付浙LXXXXX号车维修费8150元。被告供电公司支付浙LXXXXX号车维修费4900元。该项合计21033元(7983+8150+4900=21033);
以上五项损失总计159648.17元。其中,原告支付121332.17元,被告供电公司支付37316元(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供电公司28000元,供电公司支付9316元),第三人钱X乙支付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本案事故所涉的两辆轻型普通货车分别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华联合保险和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分别在各自的医疗费赔偿项目限额内,各赔偿伤者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限额(110000元)内分别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分别赔偿事故损失。因本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未超出限额,可由中华联合保险、被告甲保险公司各半承担。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应承担钱X乙、钱X甲医疗费项目10000元、承担死亡伤残项目8323元(16566+80=16646÷2=8323)、承担财物损失2000元,合计20323元。同理,中华联合保险也应承担相同数额赔偿。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共须支付40646元(20323X2=40646)。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依法应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本案事故已由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第三人钱X乙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推翻该事故认定结论的证据,故该责任认定可予采信。本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本案实际划分责任比例,确定原告协力运输队承担70%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承担15%责任,被告钱X甲承担15%责任。本案已知的总损失为159648.17元。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后,尚有损失余额119002.17元(159693.17-40646=119002.17),按上述比例,原告须承担83301.52元(119002.17X70%=83301.52),被告供电公司承担17850.33元(119002.17X15%=17850.33),被告钱X甲承担17850.32元。因被告供电公司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还投保了商业险,故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部分可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供电公司、甲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可相应抵扣。被告钱X甲、第三人钱X乙的其他损失,因其未在本案中提出诉请,故可另行处理。本案原告实际支出为121332.17元(92169.17+11694+536+800+7983+8150=121332.17),扣除原告应当承担部分和其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在交强险中已经承担的部分,故原告实际可向二被告主张的费用为17707.65元(121332.17-83301.52-20323=17707.65)。现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17850.33元,但其已实际支出9316元,另由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28000元,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尚应赔付给原告834.83元(20323+17850.33-28000-9316=857.33),余额9316元可由甲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供电公司。被告钱X甲应承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协力运输队和被告供电公司垫付支出,现被告钱X甲应返还原告16850.32元(17707.65-857.33=16850.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2032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17850.33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尚应支付给原告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857.33元,支付给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9316元;
二、被告钱X甲返还原告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垫付款16850.3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协力危险品运输队负担560元,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钱X甲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琴琴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