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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肖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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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10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37XXXX。
法定代表人:庞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4楼、5楼、6楼。
负责人:冯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公司”)与被告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3816元(包括监控设备损失19816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25816元,扣除交强险公司已赔付的2000元)。
肖XX驾驶的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未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故原告起诉。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肖XX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0月23日10时00分,肖XX驾驶津C×××××重型货车,沿津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港公路安达桥口时,适遇闫寿峰驾驶津M×××××小型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驶来,因肖XX躲闪情况其车辆前部撞上闫寿峰车前部,后肖XX车辆失控又撞上路边的安防监控杆,致两车受损及安防监控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肖XX负全部责任,闫寿峰无责任;
三、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四、监控设备损失:19816元;
五、评估费:6000元;
六、原告已获得赔偿情况: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赔偿原告2000元;
七、其他必要情况: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负责项目的运营,在运营期内享有设备的所有权;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向损坏设备的责任方索赔;原告自愿承担应由闫寿峰车辆交强险公司赔付的无责限额1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到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
1、监控设备损失费19816元。本院根据原告证据认定。
2、鉴定费6000元。本院根据原告证据认定。
以上共计25816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闫寿峰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肖XX车辆交强险公司已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自担应由闫寿峰车辆交强险公司赔付的无责限额100元,故原告的其余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肖XX赔偿。原告支出的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原告的剩余损失23716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肖XX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3716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小站支行9×××××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天保
书记员张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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