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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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127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
原告: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14305XXXX。
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张XX,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09125878。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781XXXXM。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7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车损116600元、评估费7000元,共计123600元。
事实和
理由
2019年5月3日11时56分,高金玲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XXX0A号越野客车在即墨区辽河二路与被告张XX驾驶鲁BXXX59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张XX无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肇事车辆发生该事故期间在我公司入交强险、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不应我公司承担。
认
定
的
事
实
2019年5月3日11时56分许,被告张XX驾驶鲁BXXX59号轿车在青岛市即墨区辽河二路与高金玲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XXX0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损。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处理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高金玲无责任。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损,经本院委托青岛中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166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7000元。
另查明,被告张XX驾驶的鲁BXXX59号轿车,发生该事故期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入交强险、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诉车损116600元、评估费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各种经济损失为123600元,超出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的限额,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限额的1216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张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23600元(交强险2000元+商业三者险12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在中行即墨市支行的226004721382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在中行即墨市支行的226004721382账户)。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判员赵建设
二0二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