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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与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5民初741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华XX,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男。
原告华XX与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安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诚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又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安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42,700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9,4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超过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海金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号牌为沪KXXXXX的重型半挂车),沿上海绕城高速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内侧18KM约100米处时,与案外人倪某某驾驶牌号为沪GXXXXX的小型轿车,张杰驾驶的牌号为苏KXXXXX的重型普通货车、徐冰清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G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四车物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金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被告安诚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无异议,对评估费及施救费持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海金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号牌为沪KXXXXX的重型半挂车),沿上海绕城高速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内侧18KM约100米处时,与案外人倪某某驾驶牌号为沪GXXXXX的小型轿车,张杰驾驶的牌号为苏KXXXXX的重型普通货车、徐冰清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G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四车物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金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牵引受损车辆,原告分别于事发当日及次日支出施救费1,000元、500元。事发后,原告委托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告所有的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9年7月22日,该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评估标的沪GXXXXX宝马(BMW)BMXXX51CL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为283,00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9,400元。
另查明,牌号为沪E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期间向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有不计免赔)。
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本起事故无责方所投保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分。本案审理中,经被告安诚保险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进行重新评估,结论为:沪GXXXXX车辆维修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8日的评估价值为142,700元。为此,被告安诚保险公司预付重新评估费4,800元。原告为维修车辆支出车辆修理费142,7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发票、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以及重新评估报告、重新评估费发票、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海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原告所受合理损失由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另扣除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作如下确认:1、车辆维修费。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经本院委托重新评估最终确定维修费用为142,700元,有评估报告、维修费发票为证且二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施救费。原告车辆因受损产生施救费用1,500元,有牵引服务作业单及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3、评估费、重新评估费。因原评估结论被更改,可确认原评估结论存在错误,故评估费9,4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重新评估费4,800元由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华XX车辆维修费142,600元、施救费1,500元,合计144,100元;
二、驳回原告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计2,854.50元,由被告上海真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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