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豫1623民初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李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XXXX。地址: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玉衡、书记员朱红梅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心亮、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童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61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4日6时50分许,在商××省××(商水县平店乡职高门口)处,童艳驾驶豫P×××××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撞到路边行人李X,造成李X受伤。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童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童艳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1、涉案车辆豫P×××××为机动车,原告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信息,在没有免责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过高,过高部分缺少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事故发生的事实。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路资格。三、保险单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汇总、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及住院治疗情况。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二组认为被告车辆具有营运性质,需要提交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4月4日6时50分许,在商××省××(商水县平店乡职高门口)处,童艳驾驶豫P×××××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撞到路边行人李X,造成李X受伤。当天被送往商水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10184.31元,2019年4月7日在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支出医疗费1410元。该事故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责任划分,认定童艳负事故全部责任。童艳驾驶的豫P×××××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为39522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9年4月4日,童艳驾驶豫P×××××号中型普通客车将原告撞伤。商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童艳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童艳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本次诉请的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1594.31元、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1624.19元(39522元/年÷365天/年×15天)、误工费1624.19元(39522元/年÷365天/年×15天)、交通费300元(20元/天×15天),上述共计1619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X16192.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