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鲍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11民终35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XXXX(1-1)。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XX,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鲍XX、孙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提出:1、被上诉人鲍XX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且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2、原审法院未经鉴定直接认定案涉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显属错误;3、原审法院不准许其公司非医保用药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4、本案中没有病历印证的医疗费用不应当予以支持;5、原审诉讼费的承担不符相关法律规定。
孙X答辩称: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没有意见。
鲍XX未答辩。
鲍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X、某保险公司赔付鲍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前期医疗费97882.20元,后期因继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诉请另行主张,诉讼费由孙X、某保险公司赔付。
原审法院查明:孙X驾驶皖C×××××号普通货车沿潘村至五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柳巷敬老院东30米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鲍XX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鲍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XX同日先后被送至明光市潘村中心卫生院、明光市人民医院、南京南华骨科医院治疗,南京南华骨科医院入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胫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颌面部挫裂伤术后、右腕部钩状骨豆骨骨折等”,该院于2019年4月27日对鲍XX进行“清创、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复位内固定及外固定、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左胫腓骨骨折石膏托外固定术”,2019年5月7日进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9年5月14日进行“扩创、左前臂创面缝合术”,鲍XX在此期间支出门诊费645.42元(潘村卫生院524.77元+明光市人民医院110.65元+南京南华骨科医院10元)、救护车费800元、住院费用92819.42元(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22日),鲍XX在南京南华骨科医院住院25天。鲍XX于2019年6月19日在南京南华骨科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2019年6月22日出院,住院3天,住院期间进行“左前臂外固定支架去除术”,支出费用3151.47元。2019年7月19日在明光市潘村中心卫生院支出门诊检查费用167元。事故车辆皖C×××××号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鲍XX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包括交通费(救护车)800元、医疗费96783.31元,合计97583.31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某保险公司还应赔付鲍XX损失87583.31元。某保险公司已足额赔付鲍XX在此次诉讼中的损失,孙X不再承担赔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鲍XX损失87583.31元;驳回原告鲍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0元,由原告鲍XX负担2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94.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本案事故认定书是否应予采信;2、原审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是否正确;3、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非医保用药鉴定是否正确;4、受害人医疗费用请求是否应予支持;5、诉讼费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经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仅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之一,但因其出具机关的权威性、制作程序的严格性以及公文书证的性质,故其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当事人无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相反证据及理由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是人民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了记录,而且对事故的形成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分析认定,并最终确定被上诉人孙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其于一审、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以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此节上诉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原审法院结合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客观实际,按照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将案涉电动车按照非机动车辆标准来确认事故各方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保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3,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原审中未举证证明其在被保险人孙X投保时,已告知了案涉免责条款,并履行了提示、解释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其相关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4,经查,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鲍XX在原审中提交了出院记录、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认本案医疗费用,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保险公司虽主张扣除没有病历印证的医疗费用,但其既未列明具体费用清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及对应的治疗行为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故某保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5,经查,某保险公司作为一审案件中的被告,在一审判决中部分败诉,原审判决其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乃康
审判员  蔡太传
审判员  闫 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婷婷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