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冯XX与王XX、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322民初149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冯XX,女,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8XXXX。
负责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89986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XX与被告王XX、、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王X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4956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420元,由被告赔偿25555.45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8日16时30分,被告王XX驾驶苏NXXXXX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5国道与沭阳县余杭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观察不周,与同方向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苏N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附载冯XX)相撞,致两车损坏,顾某、冯XX受伤。原告受伤后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49565.55元,此次事故经沭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苏N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告王XX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苏NXXXXX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期间,我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我公司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乙保险公司陈述:我公司为受害者垫付24850.22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8日16时30分,被告王XX驾驶苏NXXXXX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5国道与沭阳县余杭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观察不周,与同方向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苏N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附载冯XX)相撞,致两车损坏,顾某、冯XX受伤。经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等等,后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右手小指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49565.67元。
苏N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2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甲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乙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24850.2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责任认定书、病案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XX驾驶苏NX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20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王XX赔偿。
对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原告医疗费4956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18元/天X21天),原告交通费酌定为210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XX医疗费4956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合计49943.67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5093.45元;
二、原告冯XX交通费21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以上二项合计,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0153.67元(含第三人乙保险公司垫付的24850.22元和被告甲保险公司已付的1000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5303.45元。
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乙保险公司支付该公司所垫付的24850.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洋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