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王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191民初257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刘XX,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1号楼2单元601室。
负责人程东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战峰诉被告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3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14时52许,被告王XX驾驶车牌号豫A×××××的小型客车,在河南省郑州市药厂街与云杉路交叉口南250米路东从路边进入云杉路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云杉路由南向北行驶证该出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48459.37元、后续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护理费9738元(108.2元/天×90天)、误工费16230元(108.2元/天x150天)、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残疾辅助器具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582.6元(20989.15元/年x(2+7+11+12)÷2x10%)、鉴定费3213元、交通费360元(20元/天x18天)、车损500元,总计194830.35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原告5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74330.35元。因被告王XX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2031.25元(74330.35元x7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战峰52031.25元;
(2019)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战峰110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刘战峰负担115元,由被告王XX负担1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