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淄博城市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3民终8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石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城市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解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XX,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牛XX、淄博城市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94917.6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城市通公司为牛XX在上诉人处仅投保美团外卖雇主责任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牛XX作为城市通公司的雇员,在涉案事故中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在查明投保义务人及投保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定由投保义务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在未查明投保义务人及投保情况的基础上判令上诉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刘XX、牛XX、城市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9日11时50份,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周村区米山路飞狮集团门前由北向南行驶至米山路向东左转弯时,其车左侧与沿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牛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刘XX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牛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卫勤部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锁骨陈旧骨折、右侧肋骨陈旧骨折。刘XX支出医疗费用23090.73元。受法院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出具源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XX因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而行手术内固定治疗,影响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属十级伤残;刘XX因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胸2、3、4、5、6、7、8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刘XX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00元、鉴定检查费1511.00元。刘XX系淄博飞狮巾被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前六个月平均工资为2342.00元。被扶养人刘成祥,被扶养人郭纪兰,二人育有子女4人。另查明,城市通公司为其雇员牛XX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份,赔偿限额400000.00元,包括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项目: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材料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XX支出部分交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牛XX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机动车,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确定牛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牛XX系城市通公司的雇员,在美团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城市通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条件,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依据上述责任划分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城市通公司依据上述责任划分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牛XX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对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某保险公司主张本次事故无法证实发生在牛XX订单配送过程中,且公司仅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残疾赔偿金与医疗费的辩称意见,根据牛XX提交的工资表,可以证实事故前后其在城市通公司处为美团提供配送服务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午时间,与牛XX的工作性质相吻合,且事故当事人刘XX亦认可牛XX系在送外卖途中与其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对牛XX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某保险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明确约定了赔偿范围为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并未排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故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刘XX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23090.73元、鉴定费1300.00元、鉴定检查费1511.00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00元标准计算5天为150.00元。3.残疾赔偿金,刘XX系城镇居民,因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00元计算为94917.60元(39549.00元X20年X12%)。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刘成祥生活费按照2018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24798.00元计算5年为3719.70元(24798.00元X5年X12%÷4人)。被扶养人郭纪兰生活费按照2018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24798.00元计算5年为3719.70元(24798.00元X5年X12%÷4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439.40元。牛XX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5.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结合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原告误工期限为120天,误工费根据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2342.00元计算为9368.00元(2342.00元÷30天X12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护理费,根据刘XX伤情及诊断证明,结合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原告护理期限为30天,护理费按照本地护工标准日工资120.00元计算为3600.00元(120.00元/天X30天)。7.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刘XX在本次事故中过错明显,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9.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41576.73元,由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刘XX医疗费13927.22元(10000.00元+13090.73元X30%)、残疾赔偿金94917.60元;刘XX剩余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39.40元、误工费9368.00元、护理费3600.00元、交通费2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鉴定检查费1511.00元,由城市通公司、牛XX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XX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607.4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2961.00元,由城市通公司按照30%的比例赔偿计888.30元。某保险公司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牛XX、城市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8844.82元;二、淄博城市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XX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21495.70元;三、牛XX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20607.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00元,由牛XX、淄博城市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牛XX作为城市通公司雇员,其在提供美团配送服务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刘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X人身伤害,按照法律规定,牛XX的事故责任应由城市通公司负责赔偿。因城市通公司为牛XX投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城市通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应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内承担。一审判决依据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上诉人牛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牛XX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规则计算牛XX的赔付数额,按照雇主责任险确定上诉人对应赔偿项目的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桂欣
审 判 员  郭 鹏
审 判 员  翟雪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健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