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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502民初1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张XX,男,汉族,山东省广饶县村民,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县。
代表人:郑建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9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刁春明驾驶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南污水处理厂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原告张XX驾驶的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及沿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王秋生驾驶的鲁E×××××号重型自缷货车相撞,致原告张XX及乘坐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马成龙受伤,三车及中心隔离护栏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刁春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秋生无责任。
二、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医疗费1473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2167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20天)、交通费酌情确定900元,共计损失18401.12元
三、车辆保险情况: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
四、其他情况:原告张XX因涉案交通事故肢体残疾。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已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付。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致肢体残疾,残疾赔偿金具有补偿原告收入减少损失的补偿性,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12880.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损失12880.78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保险公司将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张XX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大王分理处62×××65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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