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国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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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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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民初646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国斌,男,汉族。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代表人徐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国斌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9年8月7日16时许,原告刘国斌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冶市××××桥镇高垴村民生碎石厂卸货时翻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126400元,原告刘国斌花去施救费3500元,鉴定费6509.60元。因原告刘国斌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系挂靠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其机动车损失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二原告保险金计136409.60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事故发生和车辆投保事项无异议,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16时许,原告刘国斌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冶市××××桥镇高垴村民生碎石厂卸货时翻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120530元,残值为3226元。原告刘国斌花去施救费3500元,鉴定费6509.60元。原告刘国斌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系挂靠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其机动车损失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有效,其保险限额为236600元,不计免赔。诉讼中,被告因提出重新鉴定花去鉴定费6000元。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二原告保险金计136409.6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审理中,被告认可保险关系、保险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偿。经双方核对,被告对施救费3500元、鉴定费6509.60元、本车车损120530元、残值3226元均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认定被告应予赔付。被告认为其提出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应当按比例承担。本院认为,重新鉴定作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差不大,其鉴定费用,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国斌127313.60元;
二、驳回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国斌负担101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