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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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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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民终15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男,汉族,住沈阳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金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对误工费、护理费有异议,金XX已经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有误工损失,即使偶尔打零工,其收入标准结合苏家屯地区应低于每天144.4元。关于护理费,金XX并未有出院后护理等级及护理时间的医嘱,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明显过高。
金XX辩称:关于误工费虽然金XX超退休年龄但是有实际工作能力,家中老伴也是在家政服务工作,之前在工作中受伤,不得不继续打零工,且金XX提供了误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金XX的误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金XX的家居住沈阳市沈河区,不是住在苏家屯区,故某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是被上诉人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医院医嘱为证明,对某保险公司称依据诊断休息3个月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XX未提供答辩意见。
金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医疗费86658.52元、护理费18851元、误工费28591.2元、伙食补助10800元、营养费520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38.6元,以上共计152139.32元。二、诉讼费由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19日,李XX驾驶辽A×××××号轿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与金XX发生刮撞,造成金XX受伤。事故经苏家屯区交警大队认定金XX无责任,李XX负事故全责。金XX受伤后经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71981.05元、护理费14375元(重症1天、一级16天二级91天),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08天,共10800元,营养费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6日19日,李XX驾驶辽A×××××号轿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与金XX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苏家屯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李XX负事故全责。金XX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17天、一级护理16天,支出医疗费71981.05元、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医结合医院住院91天,均为二级护理,支出医疗费14677.47元。金XX出院开具休息诊断3个月、医嘱加强营养。金XX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期间支出雇工护理费3400元。复印病历支出38.6元。另查明,辽A×××××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金XX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6658.52元、伙食补助费10800元、误工费28591.2、雇工护理费3400元、家属护理费15451元、营养费5200元、交通费酌定给付1000元、复印费38.6元,合计15113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XX15113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李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XX误工费及护理费是否合理。关于金XX误工费一节,虽然金XX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且一审提供的劳务合同与误工证明能佐证金XX因受伤导致误工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据金XX从事的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一节,因金XX医院护理证明中明确金X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医结合医院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对护理天数及护理级别予以确认,故某保险公司提出无医疗机构医嘱意见而支持金XX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的事项,本院对此不进一步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银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