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青海铝型XX与某保险公司、西宁明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青01民终177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4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铝型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号。统一社会信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XXXX×××。
责任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宁明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23号。统一社会信XXXX×××。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铝型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明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铝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及原审被告明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铝型XX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而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支付保险赔款证据为记账凭证,该记账凭证显示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诉人认为应当根据被上诉人支付保险赔款的转账凭证而非记账凭证来确定赔款支付时间。一审庭审中,法庭要求被上诉人在庭后七日内提交转账凭证,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予提交,上诉人也未进行过质证,被上诉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即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明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193135元及其同期贷款利息损失;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6日,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原告出具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西宁丰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豪公司),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0时起至2015年9月30日24时止,保险项目为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并配送至被保险人仓库地址的摩托车成品车,以保险清单列明为准。2014年12月8日,丰豪公司与青海铝型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青海铝型XX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3号院内的1518㎡的钢构房屋出租给丰豪公司,租赁期为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租金每平方米15元,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丰豪公司开始使用租赁的房屋,存放摩托车等物品。2011年,青海铝型XX与明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青海铝型XX将涉案厂房1104㎡、宿舍二间76㎡租赁给明锐公司,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5年1月31日2时55分许,青海铝型XX厂区东南部厂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勘验,2015年3月30日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东川工业园区消防大队作出宁东园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为设置在明锐公司汽修车间内西北角的配电柜处,起火原因为该配电柜电气故障,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2015年3月27日,青海铝型XX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青海铝型XX1.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25375410.32元,并对火灾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予以分析认定。2015年4月1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宁政(2015)70号《关于青海青海铝型XX1.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发生火灾后,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3193135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青海铝型XX1.31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丰豪公司的损失,原告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已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3193135元,至此,原告取得了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责任划分,被告青海铝型XX应当承担70%即2235194.5元,被告明锐公司应当承担20%即638627元,剩余10%即319315.5元因保险合同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是在2015年5月12日支付了保险理赔款,该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一、被告青海铝型XX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2235194.5元;二、被告明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638627元;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617元,青海铝型XX负担11321元、明锐公司负担3235元。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交《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用以证明该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经质证,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方向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印证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被上诉人主张的证明方向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某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青海铝型XX与明锐公司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自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保险人丰豪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5年5月12日起开始计算,届满日为2017年5月12日。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6元,由上诉人青海青海铝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爱萍
审判员  祁小芹
审判员  丁笑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 岳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