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开远市中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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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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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民终236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917936XXXX。
负责人:严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中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217930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官XX,男,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现居住云南省开远市临江北路电力小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远市中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出租车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8)云71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连带上诉人赔偿金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错误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侵权人包括侵权行为人及侵权责任人,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驾驶人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侵权人是驾驶人官XX,但事故车辆挂靠在被上诉人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作为被挂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系侵权责任人。二、(2018)云2502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受害人栾某家属经济损失110000元;其余部分由官XX及被上诉人对受害人栾某家属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追偿权源于赔偿请求权,追偿权的范围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为官XX及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受害人栾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即取得了受害人家属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上诉人获得的追偿权是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三、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返还保险理赔款的义务。云G×××××号出租车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向上诉人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有权对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
中亿出租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11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13日5时55分,被告官XX醉酒后驾驶云G×××××号小型出租汽车载秦琴沿开远市兴远北路由北向南行至与强盛路交叉口时,该车车头与步行倒退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栾某相撞,造成栾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秦琴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官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栾某负次要责任,秦琴无责任。被告官XX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05.83
之后,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官XX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被害人栾某家属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10日判决,被告人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仙、栾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履行了开远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支付了110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官XX所驾驶的云G×××××号出租车,属于邹亚雄所有,登记并挂靠于中亿出租车公司。官XX向邹亚雄租借该车从事夜间经营。该车于人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官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原告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实际履行了110000元的赔偿义务,据此向侵权人诉请主张保险追偿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官XX与中亿出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经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为驾驶车辆的官XX,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向侵权人有权主张追偿权。因此。原告主张车辆被挂靠方中亿出租车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10000元。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官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中亿出租车公司是否是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人是指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云G×××××号出租车,虽然登记并挂靠在被上诉人中亿出租车公司,但驾驶人系原审被告官XX,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系官XX。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云2502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上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官XX对被侵权人栾某的家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并非是对上诉人支付交强险1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后向被挂靠人有权主张追偿权的规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管理人,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中亿出租车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或其它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李彦斌
审判员 李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