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与被告王X甲、咸阳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 2020年10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云7101民初126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2018-11-22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中闸社区向化*组。
经营者:赵国,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乙、范XX,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系王X甲的弟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咸阳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宋路1号汽车北站北侧吉美特种油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X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丙,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泰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X。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以下简称永顺货运部)与被告王X甲、咸阳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顺货运部的经营者赵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被告王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徐XX、骏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顺货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甲、骏驰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00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法庭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王X甲已赔付120000元为由,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更改为3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告永顺货运部与被告王X甲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被告王X甲为原告运输百货,货物共计30吨,价值50万元,由昆明官渡区运往景洪东风。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后轮起火燃烧,导致车上货物完全烧毁。涉案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王X甲、骏驰公司应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0万元,但两被告拒绝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王X甲辩称:1.被告骏驰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本案车辆为王X甲贷款购买,所有人为王X甲,实际承运人是王X甲,与骏驰公司无关;2.本次火灾原因不明,至今没有火灾认定书。事故发生后,货物的损失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体损失数量和金额不明;3.从云南到事故发生地产生的运费3000元,原告至今没有支付给王X甲;4.原告托运的货物中有易燃烧的过期农药,本次事故原告也有过错。5.王X甲已经支付了120000元给原告,事故发生之后,原告私自扣押了王X甲的车辆,王X甲保留对原告非法扣押车辆造成的营运损失及索要120000元的权利。
被告骏驰公司辩称:骏驰公司主体不适格,骏驰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王X甲,损失赔偿责任应该由王X甲承担。王X甲于2017年贷款购买了涉案车辆,是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虽然登记在骏驰公司名下,但是所有的收益都是王X甲享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称:1.本案的保险公司虽然为承运人提供了车辆保险服务,但某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2.涉案车辆未投保车上货物损失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及货单,能够证明原告永顺货运部与被告王X甲签订运输协议,被告王X甲在运输途中因轮胎起火,导致车上货物被烧毁,货物损失为37734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涉及的保险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确认。2.被告王X甲提交的“货物运输协议”,因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提交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系王X甲个人拍照,无拍照的详细时间、地点印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可以证明陕DXXX**和陕DEX**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王X甲,车辆落在被告骏驰公司名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3.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出险信息表》,因涉及的保险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原告永顺货运部与被告王X甲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被告王X甲为原告运输百货,货物共计30吨,价值50万元,由昆明运往景洪东风。被告王X甲在作为承运人的乙方处签字并盖了手印。2018年6月27日2时30分许,被告王X甲驾驶车辆在运输途中,因车辆后轮起火燃烧,导致车上货物烧毁,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出警处理并出具了《接处警证明》,内容为:“…经勘查,王X甲(持X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DE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载百货从昆明驶往景洪方向。02时30分许,当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G8511)昆明往磨憨方向K207+10米处时陕DE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二桥左后轮内胎起火燃烧,随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半挂车,造成陕DE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上所载货物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王X甲在该证明的驾驶人签收处签字并按手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实,原告的货物损失为377341元。法庭审理前,被告王X甲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2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永顺货运部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被告骏驰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原告的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永顺货运部与被告王X甲签订的运输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X甲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起火导致原告的货物毁损,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关于原告的货物损失价值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实,其总的货物损失应为377341元,扣除王X甲已经赔偿原告的120000元,被告王X甲还应承担剩余257341元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X甲提出的货物具体损失数量和金额不明,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托运的货物中有易燃烧的过期农药,本次事故原告也有过错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X甲在运输过程中因轮胎起火导致车上货物被烧毁,货物损失为377341元的事实,被告王X甲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王X甲提出原告没有支付运费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为被告王X甲的原因,原告不但订立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还因货物毁损而产生损失,承运人未收取运费的,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骏驰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在《货物运输协议》中,已明确写明承运人是王X甲,本案的运输合同由原告和被告王X甲签订,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是被告王X甲,并非被告骏驰公司,车辆虽然落在被告骏驰公司名下,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王X甲,且被告王X甲已明确运输合同与骏驰公司无关,故被告骏驰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骏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保险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货物损失257341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王X甲负担886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永顺货XX负担2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昱荃
人民陪审员  陈 挚
人民陪审员  李云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婷婷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